发布时间:2011-05-22 00:34 | 来源:21世纪网 2011-05-21 01:05:57 | 查看:1366次
核心提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配备,且只能配备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购价不得超过18万元的车辆。
李志涛是北方某副省级城市的一位局级干部,按照公车使用标准,他的级别并不够配备专车。
由于工作关系,他经常要往来于任职城市和北京,虽然按照规定没有配备专车,但他却能随时使用一辆购自保税区的原装进口商务车,价值60多万元。
这种用车规格甚至超过了部长级干部所应享受的标准。正是这类游离于编制之外的可调剂车辆,在部分地区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府用车的主体,而且此类用车由于身份模糊,一直难以监管。
本报记者获悉,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从5月份开始展开新一轮公车治理专项行动,这类“机动”用车将在该行动中纳入登记自查的范畴。
此次专项行动,将对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处理。
被称为“史上最严车改”的本轮专项治理,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而尚未对外公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
该《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配备,且只能配备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购价不得超过18万元的车辆。
20人配1车
近期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令公车改革再度引发关注。
虽然相关文件尚没有正式对外公布,但记者获悉,该文在原有公车配备标准和监管治理上做出较大调整,对于公务车编制配备有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目标,是为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了公务车的类别,将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明确按人数制定车辆编制,还属首次。”一位相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
按照2004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记者了解到,“20人配1车”的办法目前暂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对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而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办法》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不过,本次下发的《办法》中并未规定部长级干部专车的编制标准。按照2004年的标准,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除了明确公车编制,用车标准也被下调。
按照新《办法》,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将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此外,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而按照2004年的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而部长级干部则可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可使用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超编超标车如何治
本报记者获悉,在新一轮公车治理专项行动中,超出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都在专项治理范围之内。
整治用车涉及的数量巨大。
2011年3月,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全市公车数量显示,截至去年底,北京市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有数量为62026辆,其中,市级公务车20288辆。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这里面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
但部分民间人士及学者的研究统计表明,如果加上超编超标车,全国现有公车远不止这个数。
目前,针对中央下发的《办法》,各地将对公务用车逐辆进行登记,对于清理出来的超编车辆,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比如江苏可以在编制内调剂使用,不能调剂而且实际价格又高于新配备标准的公务车辆,一律公开拍卖。
对超标车的认定,则实行“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在《标准》和《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置标准;《标准》和《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则依据新配备标准。
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此次中央两个《办法》对公务用车提出的新要求与过去规定相比有较大调整,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对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来确认超编车。
而对于2004年以前配备使用的超标车,则要在备注中注明处理或已处理方式。如:经省级管理部门认定处理的“接待”(接待用车)﹑“特殊”(特殊公务用车)及“续用”(允许继续使用车辆)。
此次行动中,将对违规车辆的处理,按照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经批准继续使用和换回、退回等方式处理。
选取典型案例曝光
据某地纪委人士介绍,这次公务车专项治理,要认定超编、超标车辆,处理违规车辆,尤其是执法执勤和越野车治理,更严禁借机更换公务车,直到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
按照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则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不过,由于地方和部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公车私用的问题相当严重,通过各种名目,避开中央公车治理的现象在此前的检查过程中屡屡出现。
记者获悉,被称为“史上最严车改”的本轮专项治理,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公务用车指标。
尤其是在新的管理办法下发之后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根据专项工作部署,登记自查在6月份结束后,将开始一轮清理纠正阶段,随后的重点检查阶段,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求检查面不少于30%。
据了解,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择部分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如果从1994年出台《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算起,我国的公车改革历经17个年头,由于文件操作不透明、内容不科学、程序不公开,几乎对公车没有起到实质性的约束作用。
针对可能出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对策、下有政策”和顶风违纪违规,相关部门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排除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发挥惩一儆百作用。”相关人士表示。 (文中李志涛为化名)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史上最严车改”最新方案》)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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