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允许加防腐剂已存在多年

发布时间:2011-05-22 00:17 |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5月21日 第A03版 | 查看:1140次

  卫生系统人士称,食品添加剂并非强制使用;生产中,生产厂家如不需要则无需使用

  吴鹏 

  本报讯 (记者吴鹏)昨日,有卫生系统人士表示,在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前,大米已经被允许使用防腐剂,因新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没有人提出异议,所以大米使用防腐剂没有被撤销。

  用添加剂由企业申请

  在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前,卫生部曾在2007年发布《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记者看到,双乙酸钠(防腐剂)和脱乙酰甲壳素(增稠剂,又名壳聚糖)已开始被允许使用在大米里,两者的限量值与新标准无异。

  据悉,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对批准一种物质成为食品添加剂,并无“技术必要性”的要求。如果企业提出申请,专家对此物质进行安全性论证后,就会获得批准。上述人士称,这两种添加剂写进标准也是源于这种情况。

  征求意见未收到异议

  去年,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曾征求意见。记者看到,其中可用于大米中的添加剂包括淀粉磷酸酯钠、双乙酸钠和脱乙酰甲壳素。与今年5月发布的最终稿,没有区别。

  上述人士说,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收到对上述三种添加剂在大米中使用的异议,所以在最终发布时,三种物质依然在列。

  而在“新标准”征求意见时,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也被写入其中。但是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卫生部在最终的发布稿中,面粉增白剂被从食品添加剂行列撤销。

  允许使用非强制使用

  上述人士说,食品添加剂并非强制使用,即使写进新标准里,在生产中生产厂家可以根据需要按量使用;如果不需要,则无需使用。

  如果已无使用必要,是不是可以撤销?该人士说,如果添加剂的安全性出现了问题,那么将会立即撤销,但是如果并非安全性的原因,则需要根据程序进行。

  记者看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在程序上,首先要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然后经过标准委员会的审定,决定是否撤销。”该人士说。

  ■ 背景

  大米允许添加防腐剂引质疑

  本报昨日报道,有专家反映,卫生部发布的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大米被允许添加包括防腐剂在内的三种添加剂。专家认为,在工艺上并无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应该撤销。

  本报采访显示,大米生产企业几乎不使用这三种添加剂。专家称,虽然添加剂毒性很低,但是没有使用必要,应该被撤销。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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