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捡银行卡 一家三口人分五次取11.2万元

发布时间:2011-04-21 00:09 |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4月19日 10:00:56 | 查看:854次

  【新闻提要】儿子最初取出2000元后,想把钱存回去;父亲骂儿子“笨”,一家人拿这张卡分5次取款11.2万;这张银行卡的密码是123456,被嫌犯“试试看”碰中了;提醒:设置银行卡密码不要过于简单。

  如果小斌没捡到银行卡,如果那张卡密码不是123456,如果王衡同意了妻子和儿子最初的想法,如果银行营业员稍微警觉些,如果……但现在,一张捡到的银行卡,已经让王衡成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嫌疑人。

  “是我害了全家人,我对不住他们啊”!在看守所审讯室冰冷铁窗后面,一个头发蓬乱、胡须杂乱、面如枯槁的中年男子正撕心裂肺地哭诉着。4月14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王衡批捕,同时被批捕的还有其儿子小斌和准儿媳小丽。

  惊喜 儿子捡到银行卡,余额15万!

  事情发生在3月31日。小丽乘车前往衡山县男友小斌家。晚上7点多,两人骑着摩托车到农业银行去取钱,在马路旁,小斌发现一张农业银行卡。出于好奇,两人捡起银行卡插入ATM机。

  “请输入密码。”取款机的屏幕上提示。“输123456,试试看。”小斌说。而小丽也是想按这串数字,在某银行工作的她,早已知道很多人都会设置这样的密码。当输入密码后,居然成功了。两人迫不及待地查询了余额,屏幕上显示:152100元!

  惊喜?紧张?还是忐忑?两人说不出当时的感觉。面面相觑后,小斌说:“机子是不是坏了,用自己的卡试下。”小斌从自己的卡上取出了200元。

  “我们到别的ATM机去看看”。随后,两人骑着摩托车来到另一台ATM机前,从捡到的卡内取走了2000元。

  恼火 取钱为什么不戴头盔?

  拿到钱后,小斌拨通了其妈妈李云(现取保候审)的电话。“妈,我捡了张农行卡,密码是123456,里面有15万多。”小斌说已取了2000元钱,现在怎么办。李云核实后,对这突如其来的“好事”也不知所措,挂掉小斌的电话后,李云急忙拨通丈夫王衡的电话。

  “人无横财不富,这卡是捡来的,拿它去取钱又不犯罪。”王衡边接电话,边赶回家,并打电话要小斌去取两万。在电话中,王衡隐约感觉到儿子不愿取钱,反倒有想把钱存回去的意思,王衡赶忙把话锋一转,要求儿子去试着查一下,看失主是否挂失了,并要儿子等其过来了再处理。挂完电话,王衡立即开车接上妻子,直奔儿子住所。

  “你取钱时戴了头盔没?”王衡见到儿子劈头就问,小斌说没有,并继续坚持想把2000元钱存回去,王衡有些恼火了,骂道:“你们就那样去取钱,一点脑筋都没有,你们不知道银行有监控么?这事你们别管了,把银行卡给我,我去试试!”

  妻子李云与儿子当即表示反对,但王衡此时已听不进任何劝说,家人也都没做声了,过了一会儿,儿子小斌对父亲说:“你真要去取钱,就不能在衡山取,取钱的时候也要伪装下”。于是,4人商定开车去衡东县新塘镇方向试试。

  尴尬 妻子戴太阳帽取钱遭遇“吞卡”

  车子开到新塘镇的一家建设银行ATM机旁,已经是深夜11点钟,王衡以前从未在ATM机上取过钱,不知道操作流程,就要坐在一旁的妻子李云去取款,并在李云头上扣上了一顶太阳帽,李云在犹豫中先后从ATM机上取款2万元,但就在她拿好钱准备取卡时,银行卡却被机器“吞”了进去,这时在车内干着急的王衡又指挥儿子戴上帽子去把卡弄出来,并说:“如果不取出来又被别人套开密码把钱取走,就不好了”。

  听到此话,迟疑了一会儿的小斌这才和小丽一同去套银行卡,但是尝试几次未能成功。看到此办法行不通后,妻子李云拨通了银行求助热线,银行工作人员说这卡3天之内来取没问题,听到答复后,全家人这才“安心”各自回家。

  兴奋 “粗心”营业员让他取走4万现金

  4月1日上午,在兴奋与彷徨中徘徊一夜的王衡早早地起了床,带着自己的身份证独自驱车径直往衡东新塘建行营业所,在留下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后,王衡顺利拿到了被“吞”的银行卡。

  王衡接着开车到了湘潭县易俗河,在县内的一家银行营业所,王衡把“失而复得”的卡交给营业员,提出想取4万元现金,营业员拿出填单要王衡签名,王衡试探性地写下自己的名字。“不能签这个名字,要签账户的名字”,营业员说。

  王衡想了下,编了一个周林的名字填了上去,“还是不行呀,要填户名为陈文的名字!”营业员有些不耐烦地说。“原来账户名是陈文呀。”王衡心中窃喜,于是马上填写了陈文的名字,在没写全陈文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营业员又帮着他填写了陈文的身份证号码,就这样,王衡阴差阳错地取走了4万元现金。随后,他又在一家农行营业所分两次取走3万元和2万元。

  后悔 “我不晓得会犯这么大的法”

  4月2日,对此一无所知的失主陈文打算去银行,一翻钱包,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他拿着存折去农行营业所查询到账情况,顺便取了4万块钱,“我卡里还有多少余额?”陈文问,“先生,您的存款不足1000了”,营业员的回答让陈文几乎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他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

  通过搜集银行监控画面与在银行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民警立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衡及其家人,4月9日王衡被衡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同日,妻子李云,儿子小斌和儿媳小丽均投案自首,并归还了受害人陈文112000元现金。

  在讯问中,王衡反复说:“我不晓得会犯这么大的法,我只是觉得自己不偷不抢,大不了做扒手的事情处理”,“如果失主找到我,我就把钱还给他,如果没找到,我就自己用,银行还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呢”。但在法律面前,却没有这么多如果。(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高检发释字[2008]1号: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龙涛 全欣 通讯员李建辉 旷巍)

(责任编辑:祁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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