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校园安全事件频发成新挑战(图)

发布时间:2011-02-23 10:3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31日 09:09 | 查看:1834次

  2009年12月8日,湖南湘潭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踩踏事故后,学生们说起此事心有余悸。湖南日报记者徐行摄(图片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近一年来国家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和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案件进行了梳理,发布了《2009~2010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

  这十大事件是:中国确立打击拐卖儿童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教育部强调“见义智为”新安全教育观、50天内6起孩子被砍事件、8名中学生被公职人员嫖宿强奸案、600多名儿童因污染导致血铅超标、13名留守儿童在黑作坊被炸死伤、湖南湘乡校园踩踏致30余名学生伤亡、无肛女婴被放弃治疗、少年在非法训练营被殴打致死事件。

  报告显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面临巨大挑战,校园安全事件频发,针对儿童的社会暴力案件成为新的挑战,执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履行法律职责,社会培训机构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受侵害等都需要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儿童的社会暴力成为新挑战 

  今年3月23日,辞职后无业、感情不顺利的郑民生在福建南平小学门口,持刀追砍小学生,造成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受重伤。其后,广西、广东、江苏、山东、陕西等地接连发生儿童受伤害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分析认为,短短50天内连续发生6起孩子被砍事件,表明对社会报复泄愤的人容易将孩子作为实施暴力的对象。这些事件提醒社会,不仅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安全的保障力度,而且要对孩子集中活动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更要思考如何从制度层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社会治安管理新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训练机构中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事件成为新的关注点。2009年8月,湖北宜昌14岁男孩姚某被父母送到天海培训基地减肥。姚遭到多名教员连续殴打,48小时后死亡。2009年,山东临沂网瘾戒除中心对接受治疗的孩子实行电击疗法。该做法后被卫生部叫停。

  对此,佟丽华表示,“当前以营利为目的针对孩子进行培训或者训练的各种社会机构五花八门,但其培训或者训练方法由谁监管仍存在漏洞。政府并未对这些机构采取有力的管理和监督措施,监管主体和监督手段都不明确。”

  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报告建议政府应当明确监管主体,对明显夸大宣传或使用非法手段训练孩子乃至严重伤害孩子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严厉惩处。“此外,父母在将孩子送到社会培训机构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机构的情况,避免孩子在非法的社会训练机构中受到伤害。”佟丽华说。

  农村儿童生命、健康权需引起广泛关注

  来自农村儿童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需引起强烈关注。在过去一年中,由于当地的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儿童血铅超标数次发生,“重效益,轻环保”的经济发展模式对儿童的生命、健康权造成的危害日益显现;2009年11月12日,广西省贺州市杨会村非法加工爆竹的黑作坊发生爆炸,导致在黑作坊加工的13名儿童死伤,再次凸显留守儿童状况堪忧,反映出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保护而面临的风险。

  报告提出,一些“三无”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容易将工厂作坊建在农村周边,并非法雇佣童工。这就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担负起责任,制止各种侵害儿童权益案件的发生。

  2009年,贵州习水发生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嫖宿幼女案仍在发生,未成年人权利被漠视。中心再次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同时,国家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公职人员实施此类犯罪应给予从重处罚。

  “见义智为”倡导自护意识

  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踩踏惨剧,造成8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

  报告指出,预防校园安全事故除了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也要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护教育。

  2010年2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1号预警通知》,明确提出:“要教育学生不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私自或结伴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未成年人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

  在佟丽华看来,这意在强调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见义智为”的安全教育。“一直以来,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提倡‘见义勇为’。这种教育观念忽视了未成年人对自身生命安全的首要关注。‘见义智为’则意在强调未成年人首先应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是一种生命至上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念。”

  报告建议,孩子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应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学校和家长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险时应报警或者寻求大人的帮助,不要轻率地采取行动。

  “孩子们容易受到伤害看似是一种偶然,实际上是一种必然,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其中一条就是大人们教孩子自我保护意识时,重说教、轻演练。自我保护教育实际上也是一种素质教育。”佟丽华说。

  新法规出台 加大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力度

  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最大变化是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更大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学生和监护人提出证据证明学校、幼儿园存在过错时,学校、幼儿园才会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生效以后,学校幼儿园对于10周岁以下儿童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这意味着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家长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学校幼儿园存在过错,只要学校幼儿园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确实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就要对孩子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律师说。

  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0年间,中国确立了打击拐卖儿童新格局,包括公安部成立专门打拐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确立了对于儿童失踪、发现可能涉及儿童拐卖和收买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即立案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全国DNA数据库,对失踪儿童的父母和疑似被拐儿童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测。

  新制度的确立提示家长在发现孩子失踪后要立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在容易查找的关键时期采取行动,同时要主动提供血样入DNA数据库以便比对。

  该中心呼吁,加强未成人保护立法,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机关要依法充分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发生,促进中国儿童得到更全面和更完善的保护。(来源:中国青年报 记者 崔丽 实习生 欧阳骆沙)

(责任编辑: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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