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yCD关闭影视下载服务(图)

发布时间:2011-01-29 08:12 | 来源:南方周末 2011-01-25 16:24:11 | 查看:1366次

  作者: 综合

  1月22日深夜,中国知名网络资源分享下载网站VeryCD对内容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关闭了音乐频道,电影和电视剧频道页也不再提供下载链接——这意味着这家网站停止了自己最受网友青睐的两项业务。而随着优酷网、土豆网等一批大型视频分享网站向正版化转型,免费下载观影的时代或将宣告终结。

  1月25日,本网记者发现,VeryCD的音乐频道已经恢复,但多数音乐资源页面中原有的下载链接地址被一行粗体字替代:“应版权方要求不提供下载地址。”

  VeryCD是国内排名靠前的资源分享网站,成立7年来,吸引了大量用户在该网站分享、下载音视频资源 (资料图)

  坊间风传VeryCD未获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证,或将关停。此前亦有业界传闻VeryCD未来将转型为SNS(社会化网络服务)社区。1月23日,VeryCD创始人黄一孟接受网易科技采访时否认了“关站”和“转型SNS”的传言,并称未来仍将通过合法的方式,帮助用户获取内容资源。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VeryCD产品总监张乾否认了本次调整和“VeryCD没有视听许可证”的说法有关。

  近几个月以来,VeryCD上的部分电视剧资源已不再提供电驴下载链接,而转为提供搜狐网已购得播放权的在线观看地址。目前,电影和电视剧频道的资源也都采取了这一仅提供在线观看的方式。

  张乾表示,VeryCD将持续只提供影视内容在线观看地址的做法,但也不会放弃那些不涉及版权问题的资源的发布,例如哈佛、耶鲁等名校公开课课程视频就会提供下载。

  “VeryCD网站一直以来其实有两大功能,其一是资源的发布和下载,其二是影音信息的传播和交流。第二部分功能是我们将会保留下去的。用户从VeryCD了解到信息,可以自行去其他途径寻找资源。”张乾认为,不少用户访问VeryCD不仅是为了获取资源,同时也为了了解当下热门的影音信息,并与同好交流。

  知名IT博客月光博客指出,VeryCD电驴是在电驴(eMule)的基础上全新开发的新版本,其网站提供了大量而全面的视频音乐资源索引。电驴(eMule)是一个完全免费且开放源代码的P2P资源分享软件,利用电驴可以将全世界所有的计算机和服务器整合成一个巨大的资源分享网络。相比BT下载来说,电驴不需要服务器来存放文件,节省了服务器架设、海量存储、网络带宽等资源,每个用户端节点都同时是文件下载者和提供者。

  多人中文IT博客可能吧发表评论文章称,VeryCD创造了适合中国的网络内容分享模式,为用户带来了独特而且稳定的高清资源下载。同时,VeryCD也为单纯的资源添加了重要的附加值,并因此获得了大量且优质的评论——“长影评豆瓣胜出,短评论绝对是VeryCD更胜一筹。”

  列举了网友怀念VeryCD的种种理由后,文章指出,“盗版就是盗版。取缔盗版,一点错都没有……因为要尊重知识产权,尊重著作权人的付出,我们别无选择,只能继续怀念。”

  文章还称,“VeryCD创造的独一无二的市场需求,仍然要有人来填补。”

  此前,据本网报道,知识产权保护近期再次被我国政府提上议程,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0月底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11月12日,广电总局明确要求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

  上述《南方都市报》报道称,上月中旬,文化部就已发布通知,集中清理了音乐天空网、123wma等237家涉嫌未依法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擅自提供网络音乐产品的下载等服务的音乐网站。两星期前,文化部又清理了100首未经内容审查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其中包括通过网络传唱一时的周杰伦的《魔术先生》、蔡依林的《美人计》等歌曲。因而,VeryCD的危机也被解读为有关部门的又一记重拳。

  乐视网COO刘弘在接受搜狐IT采访时称,从2006年视频分享类网站兴起,“用户上传”便成为盗版最有效的挡箭牌,因为用户上传的作品如果被版权方判定没有经过授权,版权方可通知运营商要求删除,而运营商可以免责,这一“避风港”原则成为众多视频分享网站规避盗版的“挡箭牌”。国家对网络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对盗版行为的详细规定,意味着我国视频网站长期依赖“避风港原则”逃避版权责任的历史行将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

  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

  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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