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楼 浙江省温州市网友2011-11-30 16:36:17 发表
匿名网友:现在的人都怎么了

第2楼 广东省东莞市网友2011-11-30 17:10:06 发表
匿名网友:如果有人在事件中滥用公权,是不是也要追究?

第3楼 北京市网友2011-11-30 19:27:32 发表
匿名网友:谁来管管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滥用公权。

第4楼 江苏省苏州市网友2011-11-30 20:37:14 发表
匿名网友:支持好人网。文革那年代闹得最猖狂的一辈,现在来看依然有曾经的恶习,社会的渣滓。

第5楼 广东省河源市网友2011-12-01 08:44:30 发表
匿名网友:这样的法官应该要负起责任,不能成为一个冤案重演。这样的法官也没有资格去做法官,因为他根本是文盲。

第6楼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网友2011-12-01 08:51:59 发表
匿名网友:好人吴俊东做好事被冤枉,也就算了。人民法院不采纳公安单位的调查让人气愤,连法院都成了这样,试想老百姓还有哪里能说理。谁还敢做好事做好人,吴俊东的事情出来以后只有几个人评论,说明人们已经麻木了这样的世道,这种法官还有什么意思。整个社会道德大滑坡,看来是这些害群之马惹的祸,这样的法官也该下马了,否则又怎么服众。

第7楼 上海市网友2011-12-01 14:03:40 发表
匿名网友:大家都从好人的角度,来评价法官的角色,那么从老人受伤这个角度来看,法官也是个好人,他做了受伤老人的依靠,使得老人得到妥善的救治和赔偿.试问滥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是什么?其实我觉得是交通法关于骑电动车事故处理中关于弱势群体保护原则使得利益偏向于受伤老人。既然不提倡滥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评判事件,各位在这里也就不必一味偏袒做好事这一说法。“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能不能帮到“好人”,使得社会道德良心回归,我个人保持谨慎看法。因为交通法保护弱势群体一说,已经造成

第8楼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网友2011-12-01 15:36:08 发表
大连市民:法官”还是“强盗”?“法院”还是“黑店”?    人民法官与无良律师“狼狈为奸”,配合默契成功进行了“诉讼诈骗”,“骗得”案款三十四万元至今“无影无踪”。      在(2005)沙民房初字第4260号民事案件中,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朱晓琳,背离事实凭空捏造,不仅采用明显伪造的关键证据“协议书”,而且在判决中恶意更改案件证据内容;该法官不仅采信了原告蓄意伪造的案件证据“三方协议”,而且自己审理查明的事实竟然与自己采用的证据自相矛盾,该案判决书无比得滑稽,自

第9楼 浙江省金华市网友2011-12-05 14:12:58 发表
匿名网友:吴俊东在交警队做的笔录里都这么讲的:他在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30左右驾驶鲁DK010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汤井线2公里+600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瀛头村的地方发生了交通事故和一个骑电瓶车的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打电话他父亲也说出事故了,之后他父亲和他村村长赶到现在,报警是他们村长报的也说一辆三轮摩托车和电瓶车在瀛头村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叫做吴俊东在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