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楼 广东省深圳市网友2011-01-31 11:16:47 发表
匿名网友:我都不知怎么说,3200元逼死一条人命,对于受害方,选择极端是可悲之举,可这都是雇佣方不给工钱所致,没有因,哪有果,因果关系清楚,前因后果属实,雇佣方应该承担一切经济赔尝,并予以刑事处分。人命关天,重于千金,不能视人民的生命如草芥,否则这个社会将会十分危险。只是现行的法律来讲,只会对雇主有利,唉,我只能是无语,为什么我们生活在底层的老百姓,是这样的多灾多难呀!而且是死于非命,要么是跳楼死,要么是矿难死,要么是拆迁死,要么是医疗死,要么是看守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