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5 22:18 | 来源:工人日报 2022年01月20日 07版 | 查看:462次
一些企业采取严格考勤、调岗降薪等手段对员工进行所谓的“优胜劣汰”,律师提醒
本报记者 黄洪涛 本报通讯员 刘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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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患癌治病请病休假,法定医疗期多长时间?公司罢免工会主席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员工考核被定为末位等次,就是不胜任工作吗?实践中,一些企业采取末位淘汰、严格考勤、降薪调岗等手段变相裁员。律师提醒,这些“伪装”手段看似合法,实则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值得警惕。
日前,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其中三起案例涉及企业采取末位淘汰、严格考勤、降薪调岗等手段对员工进行变相裁员。这些“伪装”手段看似合法,实则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值得警惕。
患癌治病不能算旷工
2018年8月,许某入职镇江某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任仓库主管,月工资5000元。2019年8月,许某确诊患卵巢癌,遂入院治疗,进行手术,并接受化疗。病休期间,许某定期到医院复诊,并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休单。2020年6月,公司以许某拒绝到岗且未能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许某家庭因此陷入困境。2021年1月,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许某向镇江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双方争议焦点是许某应当享受的法定医疗期应该有多长时间。用人单位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许某应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为6个月。许某认为,自己身患癌症,且接受手术、化疗等治疗,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应不少于24个月。
法援律师张红飞认为,许某的主张合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此后,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做出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向许某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6114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红飞律师认为: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意味着受援人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最短不得少于24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全面理解医疗期相关规定,就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按照24个月医疗期计算,公司应当支付受援人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9万元。经双方同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某8.5万元。
变相裁员不可取
谭某于2006年进入南京某低压设备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8年10月,谭某在公司工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工会主席。因与公司主要领导指定的人选不一致,谭某在工作中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该公司以谭某违规报销为由要求其主动辞职,在遭到谭某拒绝后,于2018年11月对其进行调岗降薪。同年11月,该公司单方面与职工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征询工会意见时,谭某代表工会提出了异议,却再次遭到降薪。
在与公司多次沟通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2019年11月,谭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同年12月,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谭某的劳动合同,并向上级工会致函,明确谭某的工会主席职务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自然免除。
庭审中,法援律师张世亮认为,公司以谭某违规报销为由对其进行调岗降薪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侵害了谭某的合法权利。
此外,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因此,该公司罢免谭某工会主席职务也属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谭某的劳动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支付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差额薪资待遇40546.67元,同时按应发月均工资8960元标准,向谭某支付自2019年12月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损失。
末位淘汰不合法
王某2010年入职江苏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任普通工程师,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5年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年与公司订立管理岗位聘用合同。2021年3月,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该公司员工考核手册的规定,公司员工考核分为A、B、C三等,A类考核占全体员工20%,B类考核占全体员工70%,C类考核占全体员工10%,员工若连续两次被考核为 C等次,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因2019年、2020年连续两次被考核为C等次,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向南通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南通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顾虞丹认为,该公司考核制度其实就是末位淘汰制,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多优秀,总会有10%被考核为C等次,而被考核为C等次与不胜任工作无必然联系,不能画等号;即使考核为C等次者被证明确实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末位淘汰”,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且再次考核不胜任工作后方可解除。
经过调解,公司方意识到其规章制度存在的潜在劳动用工风险,承诺将修正公司规章制度,并就王某个案进行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双方裂痕已深,继续留在企业意义不大,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再额外支付10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伪装手段变相裁员,躲不过“法”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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