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兵役制度 修改兵役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发布时间:2021-08-28 11:28 |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8-26 07版 | 查看:1157次

□ 本报记者 陈丽平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了解新修订兵役法的精神以及重要意义,本报记者专访了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主任、教授傅达林,以及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副教授姬娜、张昱明三位军法专家。

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

记者:现行兵役法先后经过三次修改,此次修改兵役法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有什么重要意义?

傅达林:古今中外,兵役制度向来是武力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服兵役义务,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兵役法,这是新中国制定最早的军事法律。

国家的兵役制度根据自身的战略环境、政治形态、经济状况和文化价值确定,并随着这些条件和因素的改变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此次修订兵役法,是在强军兴军的时代背景下,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适应武装力量建设对高素质兵员需求、适应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建设需要,对中国特色兵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一,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推进,兵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和制度机制都急需调整;其二,强军胜战的使命迫切呼唤高素质兵员,而我国人口素质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需要及时修改兵役征集方式、标准条件等;其三,随着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兵役法也需要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内容更聚焦到兵役制度规范上来。特别是国防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军事法律密集出台,衔接优化兵役法相关规定就成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无法回避的问题。

姬娜:修改兵役法是重构促进战斗力生成兵役政策体系、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兵役制度实践来看,征兵制的作用与地位正日趋减弱,很多国家只有在战时才实行临时征兵。即便是实行征兵制的国家,也通常在义务兵中实行超期服役制度和军士制度,以弥补高技术战争条件下对保留高素质兵员的需要。同时,预备役部队逐渐成为现代战争的新生代,承担着战斗、战斗支援和战斗勤务支援等任务,对赢得战争至关重要。这些都意味着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兵役制度支撑已经改变。

当前,我军正按照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这对我军兵员构成、兵员素质都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改革兵员募集方式,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等。

不断提高征集兵员质量

记者:为了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修订后的兵役法内容上有哪些新亮点?体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意图?

张昱明:新法增加完善了许多新内容:一是调整了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更加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这既是对军士已成为士兵服役主体的基本现状的确认,也是推进军人职业化、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安排。二是专章规定“兵役登记”,重新界定兵役登记类别,明确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完善兵役登记程序办法,规定适龄男性公民初步登记既可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规范兵役登记信息管理,明确规定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三是完善平时征集制度,健全了高校兵役工作机构,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可放宽至二十六周岁。四是进一步完善服役待遇。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优待金发放调整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明确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军队应当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五是明确士兵服役退役时间,规定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傅达林:此次修订内容十分丰富,强化了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兵役基本制度,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等。

这些修改,一方面集中突出了征集高素质兵员的功能意图。兵役法历次修订的一条主线,就是不断提高征集兵员的质量。此次修改无论是突出志愿兵役,或是放宽高校学生征集年龄,还是明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以及军士分级服现役等,都鲜明体现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立法的审慎和功能回归。在国防法出台之前,一些重要的军事制度往往是通过兵役法规定的,所以早期的兵役法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军事基本法的角色。但随着依法治军的推进,特别是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兵役法就需要适当限缩自己的调整范围,将功能回归到兵役制度上。此次修订,就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始终围绕兵役政策制度进行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例如,设立“兵役登记”专章,从而加强对兵役基础性工作的法律规范;删除原第四条关于武装力量组成的规定;删除原有的“民兵”一章,也是考虑民兵作为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国防法中作出规定,下一步还将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

从严惩罚拒服兵役人员

记者:刚才提到,此次修订明确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基本制度,能具体谈谈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

张昱明:兵役基本制度事关一国军队的兵员补充,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订突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兵役制度,主要考虑是:其一,义务兵役制度越来越显现出它的时代局限性。近年来,受市场经济、高校扩招、独生子女进入适龄期、农村适龄青年减少等因素影响,义务兵役制的“征兵难”困局越发明显。其二,志愿兵已成为部队的基础骨干力量。自199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确立以志愿兵役制为基础的全新军士制度以来,军士已成为士兵队伍的主体,分布在基层作战、训练一线岗位。其三,志愿兵役更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军士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留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强制性的留任或缺乏规范的随意任命都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志愿”则充分尊重服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士官服役的自愿度越高,越是安心本职工作,服役的自愿性成为各国军士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规定的“自愿”是军队与本人的双向选择,个人自愿服志愿兵役的岗位,必须是军队需要的,且是其本人可以胜任的,即由规范的军事职业素质能力考核标准考核衡量合格的。

记者: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然而,近年来拒服兵役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兵役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姬娜:拒服兵役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兵役法对拒服兵役加大了惩处力度,创新了处罚方式。例如,增加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增加了对拒服兵役人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引入罚款处罚方式,规定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这些法律责任的明确,是对执法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和确认,有助于确立兵役执法的权威性。当然,修订后的兵役法激励和惩戒功能并重,既立起了参军光荣、服役优待的激励导向,也强调了严厉问责、从严惩罚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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