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如何走完“最后一公里”(4图)

发布时间:2021-02-06 19:53 | 来源: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06日 07版 | 查看:1535次

防止以权赎身、纸面服刑、“提钱”出狱—— 

云南高院依法公开宣判孙小果再审案,决定执行死刑。新华社发

《巡回检察组》剧照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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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观】 

  孙小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最受关注的犯罪人员之一,在其执行死刑近一年后,近日再次上了热搜。1月21日,电视专题片《正风反腐就在身边》播出,披露了这个20多年前的死刑犯曾如何通过改判、减刑一步步“复活”的更多细节。

  在诸多专业的司法程序中,“减刑”近年来颇为引人关注。以权赎身、纸面服刑、“提钱”出狱……不时发生的违规减刑案件让人们不免疑惑,减刑制度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应该如何避免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失守?

罪犯减刑的年适用率超过30%

  迎着社会的热点问题,日前,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热播,既描摹了服刑人员为减刑而做的违法勾当,也展现了巡回检察组与服刑人员背后势力的较量。打击违规减刑,成为剧中的关键词之一。

  而现实中,针对减刑随意性问题,2011年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对限制减刑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司法部门也密集出台文件,从法律解释到程序规范,从严限制其适用条件。

  但人们的感受却似乎并不相同。一些人感叹:“死刑只要没有立即执行就可以变无期,无期可以减为有期,再减几次刑,没过多少年就可以出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曾指出,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罪犯减刑的年适用率高达30%以上。

  一个基本的疑问是,为什么在法院判决之后,会出现众多的刑罚变更?减刑会影响判决的权威性吗?

  “刑罚有两个目的,一是报应,一是预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佳琦解释,一个人犯了罪,需要承受多重的惩罚,既要考虑他所犯罪行的轻重,也要考虑未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与既成犯罪事实的轻重不同,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并不是一个固定值,法院判决时,只能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给出一个大概的判断。犯罪人员很可能会因为监狱改造而痛改前非,人身危险性降低了,就需要通过减刑假释来缩短犯罪人员实际执行的刑期。“当然调整是有限的,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出现宣判刑和执行刑相差特别大的情况。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落实,是更为精确化的罪罚相当。”

  仔细梳理网友留言,不难发现,令人们不安的地方还来自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可获得减刑,一是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是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可减刑。“其中由于第一种情形被减刑的占到减刑总数的90%以上。”王平指出。

  减刑的高适用率决定了其他刑罚执行变更方式得不到应有使用。“减刑假释”常常作为专业名词一起出现,但在实际执行中,“假释”却鲜少见到。“假释属于典型的监禁刑替代措施,而减刑则具有赦免性质。”王平说,根据法律规定,假释等于刑期未满,只是服刑的地方改变,因此带来了监管方式的改变。假释后需要接受社区矫正。而减刑出狱的人属于刑期结束,即刑满释放正常回归社会。

依法适用假释,司法实践仍需努力推进

  与减刑相比,假释的条件更为严格。除了必须服满一定刑期外,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基础上,还需被认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从改造效果来看,服刑人员一时表现良好获得减刑后,即使以后表现不好,所减的刑期也不可撤销。假释则不仅适用条件更严格,且如果在假释期间再次违法犯罪,假释会被撤销,需要回到监狱继续服刑。王平认为,假释无疑具有更多优势,但“其年适用率只有象征性的1%~3%”。

  事实上,学界已经对于提高假释适用率达成共识,提出了“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方向,中央和实务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提出,要依法逐步提高假释比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员在社会上接受改造。2018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将依法适用假释作为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但司法实践一直没有出现太大的改观。

  “减刑弊端存在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本身存在问题。”王平说,减刑应仅适用于“犯人有立功表现”,而在狱中的良好表现,除极个别特殊情形外,一般只应作为其假释的前提。

  对于假释承办人员来说,“假释需要对服刑人员再犯风险即人身危险性进行判断。这在实践操作中存在技术困难。”劳佳琦指出,评估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本质上是预测未来,仅仅根据犯罪人员过往情况和服刑期间的阶段性表现,顶多能给出一个概率估计。另一方面,服刑人员释放之后是否会重新犯罪,既与其内在的思想认识相关,也会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即便在监狱中确实悔改了,出狱后能不能找到安身立命的工作、能不能得到家人亲友的支持、之前的犯罪同伙会不会再找上门来等,都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

  除最后一次减刑导致直接刑满出狱外,之前即便多次减刑,只要仍在刑期内,犯人还在监狱服刑,短期不会产生什么后果,减刑承办人员的压力小。但假释将导致犯人直接出狱,假释承办人员的压力大,一旦假释犯在假释期间违法犯罪,相应的承办人员还会被追责。为规避风险,他们会选择尽量少办或者不办假释。

实质化改革:从“奖励”到“权利”

  与减刑假释的适用相比,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更为引人关注。

  在前述专题片中,多名监狱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给予孙小果特殊待遇,孙小果连续7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接连获得减刑。更有监狱管理人员将防盗窨井盖图纸带入监狱,传递给孙小果制作模型,并帮助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因这一专利,孙小果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再次启动减刑程序。

  事实上,在减刑假释制度设计上,我国法律规定要由监狱提出、法院裁决、检察院监督,意在形成互相制约的格局,也多次出台文件进行规范。但就是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个背景并无惊人之处的犯人仍然达到了违规减刑的目的。

  专题片中评论,“每个人都松这么一个小口子,最后就撕开了一个大口子。”其中,更需要深思的是,并非所有人“松口子”都因收受了贿赂,有一些是制度执行出了问题。

  检察机关针对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少;法院裁定以书面审理为主,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容易导致法院对于监狱的提请权由“可能同意”演变为“必然同意”等,都是司法部门正在推动解决的问题。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尽管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但只有派驻监狱的检察机构是唯一专门对监狱行刑进行法律监督的力量,是监狱监督任务最主要的承担者。”劳佳琦说。

  前述电视剧《巡回检察组》中,正是通过巡回检察(一种不定期、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检察方式),将多起恶性案件的幕后推手、黑恶势力以及违规减刑等问题一一铲除。

  现实生活中,真正带队进行了巡回检察的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坦言,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一直把设置派驻检察室(一般由三四名检察官组成)作为对监狱执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一派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虽然在维护刑罚公正和监管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由此导致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在各地存在。因此,最高检于2018年5月在全国12个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20年,则分步开展省内和跨省交叉巡回检察。

  “这种‘巡回+派驻’的监狱检察改革探索,能否有力改善传统监狱检察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拭目以待。”劳佳琦表示。

  再向更根本的地方看,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将减刑假释视为对犯罪人员的一种奖励,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源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商浩文解释,我国一直将减刑假释的性质定位于国家对罪犯的奖励,而不是罪犯的权利。因此,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中,减刑假释的申请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起,而不是由服刑人员提起;在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服刑人员可以参与庭审,但对于律师能否参与辩护并未明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是一审终审制,罪犯对法院的裁定没有上诉权。

  “从‘奖励说’转变为‘权利说’,通过减刑假释庭审的实质化改革,有助于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商浩文说。

  (本报记者 陈慧娟)(学术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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