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涉及婚姻家庭等方面

发布时间:2021-01-11 16:20 | 来源:人民网 2020年12月30日10:36 | 查看:617次

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 (薄晨棣)“经前期梳理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最高法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介绍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坚决废止

记者了解到,此次司法解释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贺荣表示,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贺荣介绍了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一种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

还有一种是“废旧立新”,这类情况共27件。贺荣介绍,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关于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共分为5类,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对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 贺荣举例,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高法今天还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其中,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2件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介绍,在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过程中,主要考虑: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最高法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据了解,最高法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此次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比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依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

第二方面,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了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杨万明表示,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将密切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继续研究细化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形成更加全面、科学、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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