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1 21:42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0-06-21 14:31 | 查看:1199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6月18日,延安市纪委监委通报了李庆锋等人为仝卓办理虚假转学手续问题调查情况,6人被立案审查;
山东冠县农家女陈秋媛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冠县纪委监委正对涉案者立案审查;
山东聊城王丽丽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6月16日,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政府发布通报,给予冒名顶替者王某(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6月20日,山东宣布成立工作专班针对有报道称发现十几年前山东存在多名通过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获取高校入学资格的问题;
……
最近曝出的一系列破坏教育公平的事件,不仅震撼了社会舆论,还挑战着党纪国法的底线。如何从法律角度评价这类事件?给有关部门、公职人员敲响了什么警钟?我们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
重要观点
1. 我国法律在保障受教育权和保证升学公平公正方面,立法比较健全,但一些部门、个别公职人员没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归根结底,无视党纪党规,法律意识淡漠;
2. 个别公职人员以为不过是盖个章、办个假手续、帮个忙而已,其实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甚至有的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这是非常值得警醒的;
3. 从民事权利角度看,仝卓案,并非没有受害者,因为破坏了高考的“公平公正”,必然有潜在的受害者;
4.通过舞弊、冒名顶替上大学,即使过去十几年,也仍然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问: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升学这类事件,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李兰英:前两天我看到一个报道,山东聊城被冒名顶替者的同事说:“王丽丽应该事先沟通,这样做事太绝了,……两败俱伤!”言外之意,这种事王丽丽不必捅出来,双方私了就行了。这个看法让我非常震惊,由此看来,很多人,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并未从最近一系列高考舞弊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他们对这件事的认识,还停留在肤浅的层面。
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这样的事情,绝对不是两个人私了和解就能平安无事,也不仅仅是改变了别人一生的命运值得愤慨那么简单,这是对我国教育制度、社会公平、公民人权的极大破坏,引发社会公民对于高考招生环节“诚信、公平”的强烈质疑,后果相当严重。如果相关环节的某些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以为“帮个忙,不算啥”,没有从内心意识到触犯了法律,这样的想法确实很危险。我觉得很有必要仔细分析这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敲响警钟。
就目前曝光的“仝卓案”、”陈秋媛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可以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合同法等多个视角加以讨论。
问:高考舞弊、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可能违反哪些法律?
李兰英:高考舞弊、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的行为均是两种甚至多种性质违法行为的竞合,侵犯了个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关涉到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侵犯公民名称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等违法甚至犯罪的严重后果,应相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责任追究。
实践中,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往往还会牵扯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中学、招生办、教育局、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俨然是一个黑色链条。上述部门的职员如果明知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违反高考管理规定,仍然参与舞弊和造假行为,那么,他们涉嫌构成某些犯罪的共犯。而这些参与人中,往往有党员领导干部,那么,他们在涉嫌违反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的同时,不排除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
问:纪检监察机关对仝卓案的通报中提到,一些公职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这是什么罪?
李兰英: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是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所以我们看到,仝卓案里的涉案人员目前交由公安机关来侦查,而不是监察机关。
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影响更为恶劣,属于情节严重。因为,公职人员有义务维护国家机关的信誉、权威、形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平时宣传警示不够,很多社会人员,甚至有的公职人员认为“帮个忙,盖个章、办个假手续”,顶多是违纪违规,没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更没想到已经涉嫌犯罪了,这一点值得公职人员警醒。
问: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事件中,公职人员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李兰英:如前所述,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上大学,不是一个操作和一个环节就可以完成,而是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默契配合,是一条龙式的操作。那么,这个过程中,就极有可能涉嫌构成职务犯罪。
我们从仝卓案的通报中看到,有领导利用手中权力指使别人制作假的档案、文件,这不仅涉嫌共同犯罪,而且还涉嫌滥用职权行为;有的领导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下属的违法违规操作既不制止、也不报告,这是玩忽职守的表现,已经是渎职行为。当然,是否最终构成犯罪,要对照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问: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教育公平公正,我国有什么法律规定?实施保障如何?
李兰英:其实,我们国家在保障升学公平公正、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方面,是比较健全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次,《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再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都对于高等院校 “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等严格细致的规定。
遗憾的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职能部门却视而不见或者充耳不闻,依然违规办事,甚至公然违法。不得不说:一些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有法,没有宣传;有法,没有重视;有法,没有遵守。
问:高考舞弊、冒名顶替的当事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
李兰英:高考舞弊、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信和公平两个基本原则。
从侵犯的法益来讲,仝卓案、陈秋媛案侵犯的都是复合型法益——既有国家层面的法益,也有个人层面法益。
首先都侵犯了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受教育权益。仝卓案和陈秋媛案在侵犯的法益内容方面,略有区别。
从陈秋媛案中可以直观看到具体的受害者,即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都遭到侵害;
而仝卓案,有没有受害者呢?我们认为,既然解放军艺术学院规定只招收应届生,那么每年招生名额都是有限制的,如果允许仝卓弄虚作假,身份造假,并因此考上,那么必然就会有其他考生被挤下来,这些就是潜在的受害者。
问:实施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行为的本人,会给自己招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李兰英:目前,刑法没有规定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这种行为构成侵权是毋庸置疑的。被冒名顶替者(真陈秋媛),可以向冒名者(侵害者)提请民事赔偿,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假陈秋媛”是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单位里用假身份工作了十几年,前两天官方通报,顶替者陈某某目前已被停职。冒名顶替者在这种情况下被解雇、开除,无权提出申诉,因为可以认定为是以欺诈手段骗取了单位的录取资格。
结语:对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升学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临汾市、延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仝卓案的涉案人员一追到底,挖出背后关系链;山东也成立工作组调查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获取高校入学资格的问题。
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社会特别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今后要更加尊崇法律、执行法律,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刚性利器。(特别鸣谢:厦门市纪委监委 厦门大学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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