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4 00:06 | 来源:大河网 2020-02-25 | 查看:1470次
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 我为支持抗击疫情通过某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了捐赠,但由于捐赠者太多捐赠票据已用完,该组织承诺领来新票据后即给开具,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四 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按时申报,应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申报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