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3 23:58 | 来源:今报网 2020-02-17 21:04:53 | 查看:1297次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巫晓/文图
2月17日,一则关于女子戴着手铐指认现场的视频被一名新浪微博博主飘然范舟 发布,并且配文称:“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铁链游街示众”。该视频被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在没有弄清楚缘由的情况下,网友一窝蜂地把舆论矛头直指当地警方,表示警方做法欠妥,更有甚者对民警“大开骂戒”。
博主发布视频断章取义,把指认现场当游街示众
根据飘然范舟 发布的视频内容显示,几名警察带着一名戴手铐的女子在一个疫情防控点进行指认现场工作,视频中女子称:“出门没戴口罩”,随后民警说:“不是问你这个,是不是殴打工作人员,揪工作人员衣领?”
该视频的内容分明是警方在指认现场,那么为何被 飘然范舟博主说成了“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铁链游街示众”?这段视频的全部内容是什么?记者根据视频画面发现,该视频与几日前发生在贵州罗甸县的一起“妇女拒不配合防控工作,强行冲撞卡点撒泼”的案件内容高度相似。
通过罗甸县公安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记者找到了2月12日,罗甸县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号“平安罗甸”发布的关于此事的案件通报。经过对比,飘然范舟博主发布的视频正是该案件的部分内容。
警方早已还原真相,女子未戴口罩强行冲卡被拘
“平安罗甸”在稿件中称,2月11日11时许,该县龙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河滨新区疫情防控卡点闹事,接到报警后巡特警赶到现场,将闹事人员黄某移交龙坪派出所办理,经过派出所民警的批评教育,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代了违法行为。
原来,当日11时许,黄某在未戴口罩的情况下从龙坪镇河滨新区往小区外面走路,在小区疫情防控卡点处,现场工作人员告诉黄某需要登记信息、测量体温、戴口罩才能外出,黄某不配合强行冲出了小区。约5分钟后,黄某从小区外面返回防控卡点时,工作人员要求黄某必须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戴口罩才能进入,黄某在没有戴口罩的情况下,再次强行冲撞现场工作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抓扯、倒地撒泼、脚踢政府疫情防控提示牌等,阻碍现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随后黄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确认系指认现场,17万的播放量岂能一删了之?
针对此次造谣事件,2月17日,记者联系了此事的事发地罗甸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一名民警表示:事情发生在2月12日,警方已经对该女子进行了处罚,民警带着戴手铐的女子在街上实际是在指认现场,并非网上传的“戴铁链游街示众”。
随后,记者在打开 飘然范舟的微博时,发现该条配文有“女子不戴口罩被戴铁链游街示众”的视频已经被删除,但是由这条断章取义的微博造成的负面影响还在,一些博主配发的偏激言论还在。 对此,博主刺萼龙逵152称:“删贴之前,转发逾2000,播放量17.9万,毁损执法人员形象的“造谣”贴,一删了之?”
疫情之下,每则谣言都在给社会增加负担,都会再群众心中埋下偏见的种子,岂能一删了之?截止到发稿时,记者看到博主飘然范舟的微博依然在更新内容。
【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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