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9 21:33 | 来源:法制日报 2020-02-27 03版 | 查看:312次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周斌
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共5个案例,包括3个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例,1个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案例,1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例。
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典型案例】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邢台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居住武汉。1月15日左右,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一家五口驾车从武汉市返回内丘县某村。
刘某某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1月31日出现咳嗽、胸闷症状,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晚,因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确诊,2天后去世。
1月20日至23日,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返乡人员。梁某某故意隐瞒,特别是在刘某某到医院就诊期间,面对医护人员反复询问,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经医护人员反复追问才承认从武汉返乡。
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任某军、村主任任某辉,两人在明知梁某某及其家人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
截至2月20日,邢台市与刘某某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家乐园超市及内丘县4个村庄、4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等。
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在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导意见。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24日,任某辉被解除隔离。目前,梁某某仍在隔离观察中。
【以案释法】为有效阻断新冠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典型案例】2月3日,邓某某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公司防控人员不准其进入。邓某某不听劝阻,强行从电动伸缩门跳入公司,在防控人员再次阻止时情绪更加激动,上前击打防控人员面部。
公司报警后,民警徐某某与辅警立即出警处置。看到邓某某与一名男子在厮打,民警徐某某上前制止时,被邓某某多次击打面部。民警徐某某及辅警随即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派出所。邓某某殴打民警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后,造成十分恶劣影响。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于案发当日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和证据,建议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邓某某进行隔离、单独关押。综合邓某某的行为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检察院对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对其进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2月7日,在律师见证下,邓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于2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释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因抗拒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通过教育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助于促使其如实供述、完善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证据质量和诉讼效率。
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典型案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等地以及从尹某某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转售给袁某某并从中获利。其间,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先后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并从中获利。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袁某某、单某某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1月9日,玉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袁某某等5人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10日,玉田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尹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以案释法】“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打击。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