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4-23 10:18 |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1日08:04 | 查看:764次
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旨在整治用人不正之风
通知指出,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
《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办法构成监督体系
通知提出,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的同时,一并抓好上述3个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水平。
市县党委书记须离任检查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情况;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 政策规定
1 、干部降职处理两年内禁提拔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 突击提拔干部追责主要领导
《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3、 干部受处分须查其任用过程
《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综合新华社电)
■ 链接 免职复出官员
●张建民 身份:山西省原副省长
事件:2008年1月任山西省副省长。同年9月,山西襄汾“溃坝”事件发生后,时任山西省省长的孟学农辞职,张建民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被免职。2010年3月,张建民获任青海省副省长。这预示着,因“溃坝”事件遭免职的张建民,时隔一年后异地复出。
●陈功 身份:济南铁路局原局长
事件:因胶济铁路脱轨事故被免职的济南铁路局原局长陈功,复出后担任铁道部安全总监。
●鲍俊凯 身份: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
事件:因“三鹿奶粉事件”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在2008年事发后迅速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行政级别为正厅级。(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责任编辑: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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