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6 21:58 |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2019-10-24 | 查看:1580次
原标题:最高检召开“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
10月24日,最高检举行“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出席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情况;二是发布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是第一次亮相最高检新闻发布会,而且我们第一次把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都请来参加新闻发布会,规模盛大是因为主题重大。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国家创造了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社会治安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其中,社会治安长期稳定这个“奇迹”离不开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与保障。诚可谓盛世施仁政,乱世用重典。近年来,全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和暴力犯罪案件全面下降,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占总体刑事案件数量的比重逐渐加大。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高效惩治犯罪,及时修复社会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实期盼。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更多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彰显司法的理性与人文关怀,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出台了《指导意见》。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陈国庆副检察长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和试点探索,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深刻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许多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特别是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以往一些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可行的路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这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鼓励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又有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最大限度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消弭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确保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并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规范和依据。它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层面,确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保障人权和宽容、平和的理念。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轻罪案件从宽处理,扩大“缓管免(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可以有效降低羁押率,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处理、被告人及时获得审判,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程序从简,提高诉讼效率,两年的试点实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其中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平均5天左右;当庭宣判率达80%,其中速裁程序当庭宣判率达95%左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形成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简案快办,难案精办,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提供了依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
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张军检察长指出“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这一诉讼制度绝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变化,也不仅仅是给检察官增加了诉前就要有效做好证明犯罪工作的更重职责,而更具深远、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于促进公正高效司法,在于促进社会和谐,在于把全面依法治国有力向前推进,在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以来,最高检两次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并在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适用率要提高至70%左右。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推进,成效逐步凸显。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步提升。2019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27.33%;1至6月为29.67%;1至8月为36.5%;1至9月为40.1%。9月,重庆、天津、江苏等省份平均适用率已经超过70%。
二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主导责任充分履行。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逐步上升,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也逐步上升。2019年1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27%,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51.75%;1至6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28%,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58%;1至9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3.5%,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81.6%。
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宽,从强制措施适用、起诉必要性和量刑优惠等多个层次探索从宽形式的丰富性和层级的差异性,确保实体从宽落到实处。2019年1至9月,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处理的占9.1%,免予刑事处罚的占1.3%,判处缓刑的占36.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1%,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15:24:21
四是诉讼效率进一步提升。2019年1至9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占比14.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49.8%;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占比35.6%。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建立“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对部分简单且易收集证据的盗窃、危险驾驶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的48小时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全部流程。福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建立审查起诉阶段6份权利义务告知性文书“一单式告知”,简化文书、审批、出庭三个程序等高效案件流转工作机制,确保快移快送、快速处理。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为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认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八是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各位记者朋友们,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有关政法部门一道,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王松苗:
谢谢陈国庆副检察长。《指导意见》全文已经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刚刚陈国庆副检察长发布的内容深入理解、准确采用。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需要说明的是,这3起案件均为真实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制度适用的效果:案例1是轻罪案件,主要介绍了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计算方法,还有与各有关方面的协商过程,最终通过耐心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案例2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行主导责任的过程当中,如何通过公开审查听政、公开宣告等释法说理,督促被追诉人进行补植复绿,进行生态修复;案例3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说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案件范围、诉讼阶段的限制,可以依法适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接下来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陈检,刚才您提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目标,为什么要提出70%适用率这个目标?
陈国庆:
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检提出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到年底,要实现当月提升至70%左右。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构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合理目标要求,主要考虑:一是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是设计初衷之一,也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总体趋势。
二是经过前期试点和近期推进表明,这一目标是可以达到的,不少地方已经达到较高的适用率。如,2019年1至9月,重庆适用率为78.8%、天津为67.6%、江苏为60.3%。9月单月适用率超过70%的有6个省;超过60%的有14个省,其中陕西、广西、黑龙江、贵州、河北为非试点地区;四川、云南、山西、新疆、海南等非试点地区适用率也已超过50%。这说明只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适用,加强协调配合,70%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
三是实践证明,通过积极努力做认罪认罚的工作,促进提升适用率,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当事人对最终结果的接受度带来了积极影响。2019年1至9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3.5% ,检察机关抗诉率为0.24%。
当然,目前全国平均适用率离70%的目标尚有一段距离,客观上还存在推进不平衡的现象,重庆等适用率高的地方已达到80%左右,吉林、辽宁等适用率低的地方还不到20%;有过两年试点的地区适用较为顺畅,部分非试点地区适用相对滞后。制度适用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平衡和逐渐提升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相较以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更重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既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面对面沟通,引导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又要善做被害方的工作,把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与站在被害方立场考虑案件依法处理相结合,让被害方感受到、能认同、可接受;还必须与辩护律师主动协调、深入沟通,接受律师的监督,实现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
履行好这些责任对检察官的能力带来了考验,检察官经验的积累、能力的提升需要一个过程,检察机关也在努力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我们自身的能力素质。从实践情况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随着检察官能力素质的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也逐步上升。我们有信心,在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实现这一适用目标,从而最大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
中国新闻社记者:
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更好地承担起主导责任。请问,检察机关将如何做到这一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的确是这样,正如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好地承担主导责任。应该说,这个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这里的主导责任,是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在本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遵循诉讼规律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优质高效办好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具体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履行的主导责任主要有:
一是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实践中,有些认罪认罚案件系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这是司法机关鼓励的。而大部分还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认真细致耐心的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因而,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促使其认罪服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也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二是适时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的意见或建议,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
三是积极开展平等沟通和量刑协商。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权利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主动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四是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经过平等沟通协商,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确定刑种和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向法庭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该采纳。
五是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负有听取被害人意见的义务,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和解调解、赔偿情况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的考虑因素。而且,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申请司法救助。
六是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把关。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推动实现实体从宽和审前分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就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由其在具结书中确认,从而推动实现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责任明显加重了。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院会认为履行主导责任要求高了、担子重了,但这是法律的要求,是为了落实法律的规定。通过履行主导责任,既确保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又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对立,从而有效减少了申诉和抗诉,促进社会和谐。所以我们要承担起这份责任。
中央广播电视台央广记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从实质上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还将重点解决实践中的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订,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立法吸收了前期全国18个地区改革试点成果。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试点办法,在18个地区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时,就对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了充分的研判,同时,密切关注试点开展情况,试点中期召开了推进会,试点结束后,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对试点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去年,这项工作被立法吸收,上升为法律。
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制度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体系。目前,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审结的刑事案件约130万件,案件总量是上升态势。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的结构出现新的特点,一方面是严重暴力犯罪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轻罪案件大量上升,仅危险驾驶案件就占法院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七分之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近几年都在80%以上。
案件与案件之间,疑难复杂程度、审理难度差异是很大的,如果不论认罪与否,不管案件难易,一律平均分配力量,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还影响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资源投入。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推进繁简分流,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用少量司法资源办理大量简单明了的案件,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办理少数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是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办案周期缩短,速裁案件庭审可以省略质证环节,文书可以简化,法院当庭宣判,有效减少诉累,切实在诉讼程序中保障人权,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发生,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公平正义又快又好实现。
第三,确保人民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司法资源投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要求精求细求准,追求精品,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作差别对待,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对侦查阶段节约侦查成本也起到积极作用。
人民公安报记者:
根据《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请问公安部门下一步会如何加强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配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加以推进。《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协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一是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在侦查阶段,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推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为派驻看守所值班律师提供办公条件和工作便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做好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对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认真听取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等工作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积极推进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吸收借鉴有关地区成功经验,会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以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在速裁法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部门定期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落实、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法制日报记者:
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都强调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自愿”认罪认罚。请问司法行政部门将如何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优势,以确保上述制度初衷得以实现?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
2018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值班律师权利义务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协助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获得及时的法律帮助。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丰富完善和改革发展法律援助提供服务的方式、提升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保障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核心权利,对于确保受援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司法部推动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96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7万余件,参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6.3万余件。
为发挥值班律师在保障基本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规范值班律师履职。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编制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对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刑诉法确定的值班律师法定职责,保障受援人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是加强值班律师保障。指导各地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与办案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协商机制,及时处置值班律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核算并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三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法律援助法》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计划明年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运行机制。
南方都市报记者: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何要强调量刑建议精准化?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举措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
苗生明: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当然,对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意味着检察官的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了。之所以要求检察官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主要考虑是:
一般来说,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对结果的预期越明确,达成认罪认罚具结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判决的接受度也就越高。精准确定刑的建议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的平等沟通与协商,最终形成了控辩合意,这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度,都有积极的保障价值,可以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从而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稳定适用。
当然,客观上讲,目前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还不够高,这一方面在于,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经验积累、能力提升仍有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也在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的接受和准确把握,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顺畅配合也有个过程,比如实践中,出现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最终量刑与量刑建议之间相差一两个月甚至半个月,这说明对法律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的准确把握尚有差距。为此,我们正在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一是加强量刑建议学习培训。加强对相关量刑规范、量刑规则等文件的学习培训,促使刑事检察人员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二是注重量刑沟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平等沟通,争取达成一致。
三是要求现阶段检察官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前要与法官充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认识。对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确实不当的应当虚心接受法官的建议进行调整。这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也是检察官积累量刑建议的过程。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法院共同研究出台量刑规则或量刑指导意见,为规范、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
四是加快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系统建设和应用。一些地方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在智能辅助量刑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最高检与最高法院沟通,拟推动共享智能量刑系统,将“两院”的智慧辅助系统对接起来。
法制网记者:
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从宽幅度”的尺度,在法律的震慑惩罚和宽容激励两个层面上,确保公平正义,避免法律权威性受损?
沈亮:
从理论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没有罪名的限制,就像立功、自首等情节一样,至于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作用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发挥司法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各方参与及量刑建议说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力争每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坚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根据目前刑事案件而言,我们认为,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但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该重判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同时,还要防止一些貌似简单其实蕴藏复杂因素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单化处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
央视记者:
获得被害人谅解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体现。《指导意见》对保障被害方的权益作出了规定。请问办案中,如何体现这一精神?
沈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对被告人从宽幅度的确定上,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否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从简审理;被告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暗地里隐匿、转移财产,能赔不赔的,不认定为认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当然,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的现象。
新京报记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控辩协商是关键,在实践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等现象出现?
苗生明: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取得实效的关键关键。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他们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就需要来自外界的有效帮助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特别是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对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义务。
对检察机关而言,一是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是否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状态下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应的处理。
二是严格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不仅告诉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
三是充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五是探索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六是平等沟通协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平等沟通,尽量协商一致。
对法院而言,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重点,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有无收到威胁、引诱、欺骗,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经审查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依法转换程序审理。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王松苗:
感谢苗厅,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特别感谢五位嘉宾的权威发布和权威解读。从今天发布会内容我们看出,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当,“两高三部”都在努力落实这一制度,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罪必罚、宽严相济,通过减少对抗的方式实现刑罚目的,这也符合新时代的刑事法治精神。
通过刚才几位的专业解读,也让我们看见被追诉人“认罪”不必然定罪,“认罚”后也不必然从宽。对主动“认罪”的被追诉人,司法机关依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进行客观判断;主动“认罚”的被追诉人,如存在暗中串供、干扰作证、隐匿财产等行为,则不能从宽。
这里给大家提供一点信息,公开的新闻报道已有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如浙江绍兴一名无证驾驶、暴力阻碍执法的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不服一审判决“反悔”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判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其改判加刑;在浙江仙居,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提出抗诉,获二审法院支持改判。
《指导意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还是发展中的新生事物,需要包括各位媒体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关心支持。10月9日法制日报发了一篇报道《从“做饭、端饭与吃饭”说起——从餐厅主导看检察作用》,从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履行主导责任不是为了刷“存在感”,而是为了落实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所以,下一步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如果有兴趣的话还可以继续深入采访,第一检察厅和新闻办也将积极配合。相信也会得到其他四个部门的支持。感谢各位记者持续关注、支持检察工作。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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