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光荣“主动投案”,就等于“自首”吗(图)

发布时间:2019-05-12 01:04 | 来源:共产党员网 | 查看:1183次

  5月9日15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比此前发布的此类消息可以发现,这是中央纪委首次在发布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主动投案”这个说法。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发布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说法是“已投案自首”。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压倒性胜利。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那么,为什么这次对秦光荣的表述不是“投案自首”而是“主动投案”?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

  “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触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投案;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投案,但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只有构成职务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那么,秦光荣“主动投案”,就等于“自首”吗?

  从字面来解读,不一定。

  首先,有可能他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尚未严重到构成职务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尽管已主动投案,但尚未如实供述职务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要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需一个过程,尚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对比艾文礼、王铁的“已投案自首”的表述,可以推测,这两人在主动投案后,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审查调查消息前,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么,秦光荣到底属于上面推测的哪种情形呢?他“主动投案”到底最终有没有构成自首?只有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对其处分决定时才能见分晓了。采访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是法律用语,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认定是否构成“自首”,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之初只能对其“主动投案”的行为进行认定,因此此时不提“自首”为宜。

  此外,还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中纪委在公布白恩培、王三运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时,对其职务的表述分别为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提其担任过的省委书记的职务;而今年以来查处赵正永、秦光荣时,对其职务表述则分别为陕西省委原书记、云南省委原书记,不提其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在请教专业人士后,记者得知,这是因为白恩培、王三运被查处都是在2018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换届前,他们当时还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任职;而赵正永、秦光荣尽管也曾担任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但换届后二人均已卸任。(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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