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19 20:20 | 来源:人民日报 2018-09-18 16版 | 查看:895次
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以高质量立法引领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光君
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
一、实现高质量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和不断取得新成绩的基本经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文件要求,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重大立法问题和重要法规报请省委决定,建立健全常委会党组讨论协调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制度。
二、实现高质量地方立法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良法善治,关键在于围绕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开展立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做好有关重点领域立法,出台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关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浙江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实现高质量地方立法必须突出地方特色。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选项上精准聚焦当前改革发展中真正需要立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制度安排上科学设计解决问题的措施制度,力求制定的法规有效解决问题,出台了一批地方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效性都较强的高质量地方法规。
四、实现高质量地方立法必须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把加强人大立法主导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环节,不断强化主导意识、厘清主导思路、完善主导机制、提升主导能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五、实现高质量地方立法必须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建立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评估、审议、清理等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立法公开,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创新“一库两机制”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模式。
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莫负春
上海地方立法始终与上海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同频共振。一是始终与上海改革开放排头兵地位相呼应,努力为改革创新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始终与上海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相适应,突出对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引领保障。三是始终直面上海改革发展步入“深水区”的特殊需求,运用立法智慧应对挑战。四是始终以改革思维推进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上海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完成好改革开放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中央和上海市委关于改革开放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地方立法转化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二是必须践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处理好改革开放和立法的关系。处理好创新与规范的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对改革创新予以支持;处理好固化与引领的关系,既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也要通过立法对改革实践进行前瞻引领;处理好变动与稳定的关系,通过为制度创新预留空间的办法,保证法规适度的前瞻性。
三是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开放。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处理好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努力在体现地方特色、增强操作性上下功夫,努力做到切实管用。
四是必须遵循改革开放客观规律,把握上海发展时代主题,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对法规的核心问题,既要力求“最大公约数”,又要勇于在矛盾焦点上“切一刀”,鲜明立法导向和规范要求。
五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坚持问需问计于民,注重把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根本,力求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立法成果惠及人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 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原则,有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始终把讲政治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注重规律性的把握,深刻认识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注重系统性的思考,牢固树立系统思维。注重创新性的举措,突出地方特色,借鉴和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多做一些创新性的制度设计。注重规范性的操作,将规范性操作贯穿于立法全过程。
二是始终把创新发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使命。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是国内第一部省级相关法规,为群众解决各类诉求提供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的途径。
三是始终把有特色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鲜明品格。多年来,我省立足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事项,精心设计法规内容,确保所立的法规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是始终把提高质量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注重抓好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三个关键环节,真正把设计论证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把好立法质量“三道关”。
五是始终把惠民生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紧紧围绕省委决策部署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难点和堵点、人民群众关心热点开展立法工作,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红利。
六是始终把重实效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目标导向。为总结立法经验,深化立法后评估,2013年我省创新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将立法与法规实施紧密结合,切实增强了法规的实施成效。
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实效性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为云南确定的“三个定位”战略目标,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证立法决策与推进“三个定位”战略目标有机衔接。强化立项主导,优先制定、修订与“三个定位”战略目标直接相关的立法项目。遵循需要为先,力求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把民族地区的发展融入全省发展大局中。注重突出重点,适时修改或废止与“三个定位”“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将九大高原湖泊的“一湖一条例”、水土保持条例以及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19件法规列入规划进行修改。
二、聚焦重点领域,发挥地方立法对“三个定位”战略目标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民族团结领域立法,促进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夯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基础,全力推动“直过民族”实现跨越发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引领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从战略高度推进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相关立法,突出针对性,全力以赴保护绿水青山,保护珍稀生态资源,确保资源永续利用。注重对外开放领域立法,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助推云南构建与周边互联互通国际大通道,助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深化经贸人文合作交流。
三、促进法规有效施行,更好推动“三个定位”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依法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我省各级执法部门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严格执法,坚决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法规实施效果调研,对22件地方性法规组织专题调研,促进了法规的有效实施。开展优秀单行条例点评活动,把条例的实施效果作为重要的点评标准,并将优秀单行条例和点评情况编辑成范本,统筹协调全省立法工作。注重立法项目与“三个定位”战略目标衔接,促进立法工作从面面俱到向围绕“三个定位”重点转变。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胡志强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中心,在实践中对立法工作机制作了一些探索。
一、完善法规项目领导机制,强化立法质量根本保障。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主动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立法成为人民共同意志。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组织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二、健全法规项目责任机制,明确立法质量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组建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对法规项目全面、全程负责。加强责任监督,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立法项目的领导和指导监督,对立法工作进行全程规范、对立法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对立法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对立法责任进行全程监督,推动提高立法质量。跟踪履责评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各环节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三、健全法规项目工作机制,建立立法质量工作规程。完善立法选项机制,聚焦大局所需、聚焦群众所盼、聚焦问题所在、聚焦地方特色。建立项目方案论证机制,完善法规调研起草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查机制,完善法规草案提出机制,健全法规草案修改完善机制,健全法规草案审议和表决机制。
四、健全法规项目把关机制,严把立法质量关键节点。按照全程领导、全程主导、全程管理、全程监督的理念,完善法规项目各环节的把关机制。
五、建立法规项目实施机制,推进立法质量实践检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所有法规均在表决通过后一个月内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董 玲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33件,为宁夏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针对水资源匮乏质差,干旱缺水的现状,加强“水”立法,突出节水,规范用水,强调保水,提高水质;针对土壤沙漠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情况,加强“山、林、湖、草”立法;针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立法;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综合性立法。
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牢固树立“生态兴则文明兴”的立法理念,及时调整立法方向,统筹立法资源,凝聚立法力量,形成立法共识,筑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思想基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自治区确立的“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先行区”目标,谋划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积极主动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用法规规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始终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立法的积极性,保证自治区急需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及时出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有效促进了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
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步伐,及早将生态保护红线、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要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立法调研等方式,切实推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开展。
用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高卫东
我省现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共45件,占全省191件现行地方性法规的24%。
在生态环保立法中,我们坚持立足省情,注重增强法规的实效性,始终紧紧围绕省情特点,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使制定的法规管用、好用。坚持精细化立法,注重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具体、细化的规定,努力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增强法规的引领性,对生态环保方面提出的创新性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创制性立法,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虽然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还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二是一些不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的法规亟待修改完善。三是部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引领推动山西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十三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及时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和湿地保护条例等4件法规;另一方面建立法规的清理工作机制,对于国家已经修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时启动我省相关条例的修改程序。此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督促政府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落地生根。
我们将继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确保用最严格的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现“人说山西好风光”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 越
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坚持党的领导,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一是抓好宪法贯彻实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认真贯彻市委意见,落实“既讲法治又讲德治”要求,加快推进道德领域专项立法,不断增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着眼良法善治目标,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制度。
二、坚持价值引领,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立法规划。注重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注重健全完善文化领域法规制度,推动不同类型文化服务和产品成为弘扬社会主流价值的生动载体。注重推进社会民生领域地方立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注重加强思想道德领域立法修法,着力推动法治和德治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三、坚持问题导向,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法规清理。近年来,我们适时开展法规清理,既抓全面清理又抓专项清理,既有自主清理又有委托清理,始终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引领的统一。2017年以来,我们本着全面清理、从严把握的原则,扎实开展生态环保类法规专项清理,着力推动“问题”法规分类处理。下一步,将加快推进立法修法工作,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进一步健全生态环保法规制度。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修法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三要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使法规制度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四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机制建设。
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少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增强备案审查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当作坚持依宪治国、加强宪法法律监督和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努力监督和促进各类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精神,更好地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增强备案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规范引领,着力建立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出台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纠正程序、队伍能力建设等要求。
依法履行职责,着力增强备案审查效能。做好依申请进行审查和依职权进行审查工作,探索开展联动审查,统一审查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创新工作方法,着力建设全省统一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数字化和智能化。
加强统筹协调,着力提高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
三、明确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建设。今年内审议颁行备案审查条例,全面提高全省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全面备案审查和依法纠正工作。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做好依申请审查、依职权审查和专项审查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进一步拓展优化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构建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备案审查工作格局,运用大数据审查手段,提高审查的精准性。
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态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清理工作。
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檀云坤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准确把握备案审查制度的时代脉搏。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通过开展制度化、常态化和实质化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纠正不符合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备案审查,能够有效清理违宪违法行为,防止公权力可能作出的不当行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必须主动倾听人民呼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民之所盼化为审查纠错的实际行动。
二、探索形成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几点做法。一是建立报备情况核查机制。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备情况进行主动核查。二是探索提前介入机制。省政府规章在草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三是完善主动审查机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报备文件后,根据内容分送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四是开展专项审查工作。五是建立重点审查机制。对于报备的涉及重要民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重点审查。六是健全审查建议反馈机制。七是建立分级纠错机制。八是丰富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
三、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一是报备的范围认识不一。二是人大各专委会的审查难以形成合力。三是审查人员缺乏且能力不能胜任。
四、对备案审查顶层设计的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决定、命令”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规定政府应当报备的范围。二是增加纠错环节的法定手段。建议赋予人大常委会对违法文件更多的审查纠正权力。三是规范人大内部的审查权责。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并结合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将审查流程细化、审查责任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 增强立法实效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青林
近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通过立法从制度上保证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和有效实施。始终坚持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积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新要求,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有关政府改革举措作出规定。
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好法案立项主导关,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法案起草主导关,加强与法规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好立法决策主导关,注重在“专、全、统”上下功夫。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
三、努力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在立法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深刻教训,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围绕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加强乡村振兴战略领域立法。助推脱贫攻坚,制定《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保障民生领域立法。围绕保障改善民生问题,加强计划生育、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养老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立法。
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文化建设领域立法。先后制定和批准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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