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网络直播须落实用户实名

发布时间:2018-08-21 11:24 | 来源:新京报 2018-08-21 A12版 | 查看:1387次

发文加强网络直播管理,要求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昨日,记者从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获悉,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备案管理,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

  平台2个月内需补齐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立即组织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要求未提供ICP备案手续或相关业务许可材料的网络直播平台在2个月内补充材料。对两个月后仍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要停止服务;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立即停止服务。

  据全国“扫黄打非”办负责人介绍,《通知》首次明确了行业监管中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用商店等方各自责任,突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基础管理,细化了直播行业相关规定的执行标准,将有效防范直播领域各类有害信息的出现、传播。

  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

  《通知》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应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一要按照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各地通信管理局报送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ICP、IP地址、域名等信息;二要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不得为信息不一致、有关部门违法网络直播平台黑名单中的直播网站、APP提供接入服务;三要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

  网络直播发布内容须“存档”

  对于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通知》作出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利用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记录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对自身不具备存储能力且不购买存储服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服务。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査取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新京报记者 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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