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美国白宫解释一下什么是经济侵略(2图)

发布时间:2018-07-17 08:35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8-07-15 11:21 | 查看:1769次

  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程大伟

  6月19日,美国白宫发布了题为“中国的经济侵略如何威胁到美国和世界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报告。报告称中国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增长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这种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激进的行为和政府政策推动实现的,是经济侵略。国际法上并没有定义什么是经济侵略,美国政府悍然用“侵略”来定义一个国家的经济行为,这在二战后历史上是罕见的。中国是世界经济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美国发动贸易战,遏制中国经济发展,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1.美国白宫报告对经济侵略没有给出明确定义

  白宫报告开篇指出中国经济侵略的四种情形:(1)保护中国国内市场;(2)拓展全球市场份额;(3)控制全球自然资源;(4)控制传统制造业。经济侵略的具体手段是通过物理和网络手段窃取技术和知识产权;通过伪造、盗版和反向工程,逃避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有计划地收集公开信息和技术成果;派出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作为技术间谍等。

  笔者出生在吉林省,伪满时期被日本控制。我所理解的侵略,多是和主权有关的武力占领。如果延伸到经济领域,日本是以建立殖民经济体系开始的,内容涉及工业、农业等方面,目的是服务于日本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侵略手段包括公开掠夺、走私、低价收购等。日本的行为使东北失去经济主权,成为日本的资源供应地,东北人民深陷苦难之中。

  1945年二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审理了日本等侵略国。当时,美国的罗伯特·杰克逊检察官说“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国际罪行,而且是最高级别的国际罪行,它与其他战争罪行的差别仅在于它包含了所有的罪恶。”,可见,侵略是对主权的践踏,是罪恶中的罪恶,是对和平的损害,其损害程度是最高级别的。

  从国际法角度,联合国对侵略有所讨论和规定,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314号决议,给出了侵略的定义,但没有涉及经济侵略。历史上有一些国家曾要求联合国界定什么是经济侵略,例如古巴在上世纪60年代曾认为美国对其进行经济封锁是一种经济侵略。但是,至今为止,国际法(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并没有清晰界定什么是经济侵略。

  白宫发布了战后历史上第一份以经济侵略为题的报告,但报告并没有定义什么是经济侵略,更没有说明美国是援引了哪条国际法认定的经济侵略概念,在此,笔者希望和白宫讨论一下什么是经济侵略。

  白宫列举的中国经济侵略的四种情形和具体手段不能指证中国侵略。首先,你说中国保护国内市场是侵略,那么,美国总统向全世界宣布“美国第一”,向中国等多个国家征收高额保护性关税,这是不是侵略?美国第一,强制要求别国的利益要服从美国的利益,这不是具有侵略性的经济宣言吗?

  其次,美国说中国拓展全球市场份额是侵略,那么,美国占有全球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占有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全球优势,这是不是经济侵略?其实,开拓全球市场是国际贸易的正常诉求。当美国的资本活跃在全世界各国角落的时候,美国说自己是侵略了吗?

  第三,美国说控制全球自然资源是侵略。何为控制?控制和正常交易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中国以正常贸易的手段购买资源类产品是侵略,那么你通过推翻别国政权来控制中东石油是什么行为?这才是货真价实的经济侵略。

  第四,美国说中国控制传统制造产业是侵略,其实控制和拥有不是一个概念,中国确实有很多传统制造业,那么,美国拥有高端科技产业,并严加控制,按照美国自己的逻辑,美国是不是侵略?

  第五,报告中列举的所谓中国侵略的具体方法是不能构成侵略行为的。这些行为的国际规范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中有所规定,美国无需用经济侵略再来界定。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定义什么是经济侵略,美国任意扩大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使用范畴,或者,美国无视世界贸易组织法,单边地提出了经济侵略的指定。

  2. 应如何定义经济侵略

  国际法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在立法上有成熟的逻辑和方法,例如,定义倾销,要定义倾销的主体、主体的行为和行为的后果(即对他者损害的程度)。如果按照这一逻辑范式定义经济侵略,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第一,要定义行为的主体,在白宫的报告中,对中国政府、企业甚至是学者和学生的控诉都有,主体混杂有乱扣帽子的嫌疑。目前国际上对侵略的学术讨论中,对侵略主体的认定多限于国家。

  第二,行为具有侵略性(Aggressive)。在国际军事法庭和联合国宪章中对侵略性的定义包含主权被践踏的要素,在政治上,国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即国家对本国经济拥有最高的、独立的管辖权。经济侵略的要害应该是侵犯别国的经济主权。

  第三,行为具有政治特点。WTO法等国际经济法对关税、经济禁运、抵制、倾销、冻结资产等行为有了明确的定义,现有法律基本上规范了国际经贸活动中的行为,指出了这些行为的特点、行为的损害特征,及如何规范这些行为。可以说,中美贸易战中所涉及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依据现有国际法解决。联合国在讨论侵略的时候涉及到对于一些极端行为,例如封锁(blockade), 即使用武力阻止货物到达目的地,这一行为构成联合国侵略的定义下构成侵略行为。笔者认为,侵略是政治性行为,如果将侵略的外延扩大到经济领域,只适用于封锁这类极端的经济行为,这类极端的行为具有鲜明的政治目的。

  第四,行为后果具有侵略性,是最高级别的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法从来没有使用“侵略性”一词来界定一种贸易政策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世界贸易组织通常使用“损害”来描述行为的后果,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

  就GATT1994第6条而言,对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证据,并应包括对下述内容的客观审查:(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及(2)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可见,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如何认定损害。正因为如此,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成为一部被多边体系认可的好法。如何界定经济侵略的损害程度?罗伯特·杰克逊认为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国际罪行,而且是最高级别的国际罪行。这一观点应用到经济侵略中,那么,其行为的损害程度应该是最高级别的,应该是对一个国家经济能力的破坏或者是对一个国家经济系统的摧毁。

  第五,在定义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具有侵略性之前,必须认定该行为在国际法中是否违法。这一要求是对国际法的尊重,同时对国际社会中的所有成员使用不违背国际法的、维护他们利益的相关行动至关重要。例如,扩大世界市场份额的商业行为是否违背国际法?如果该行为违背了国际法,那么,其他国家就不可以用同样的行为去进行反击。如果美国认定中国保护国内市场、扩大全球市场份额是经济侵略,那么,美国自身就不应该使用这样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经济侵略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行为;第二,这一行为已经实施并造成损害,其损害级别应该是最高的,是对另一个国家经济能力的整体攻击,是对另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践踏;第三,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最后,认定经济侵略应依据国际法,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任意的、不负责任的使用这一认定。

  根据经济侵略的上述特点,笔者尝试给经济侵略做出如下定义:经济侵略是违背国际法,主要采取政治行为侵犯别国经济主权,并造成严重损害的侵略行为。

  最后的反问

  有数据显示,中国加入WTO以来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接近30%。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坚持力保人民币不贬值,发挥了世界经济增长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者而非侵略者。

  当白宫认定中国是经济侵略者的时候,白宫如何解释美国总统提出的“美国第一”的国家口号?如何解释美国近期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如何解释美国跨国公司在全世界雇佣廉价劳动者、获取全球价值链上最丰厚的收益?如何解释美国对全球金融体系、全球原油市场的控制?白宫真的需要厘清经济侵略的内涵,否则极有可能这顶帽子是白宫给自己戴的,是美国的自画像。

  笔者最后的反问是:美国报告认为中国成为了第二大经济体,认为应该从根本上遏制中国的经济崛起。遏制中国崛起的贸易战争,是否是经济侵略?其实,以遏制别国整体经济发展为目的,干涉别国经济主权的行为才构成经济侵略。美国发动贸易战才是真正的经济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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