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7 12:04 | 来源:《人权》2017年第5期 2018-03-27 11:09 | 查看:1499次
作者:常健
内容提要:在全球化的新阶段,人类利益格局呈现从输赢分化到休戚与共的变化趋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针对这一新的变化趋势所提出的应对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将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确立人类集体人权,明确人类集体人权与各国人民集体人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建立实现人类集体人权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集体人权 人民集体人权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针对全球人权治理提出的改革理念,它直接涉及两类集体人权:人类集体人权和人民集体人权。其核心是要求从维护人类集体人权的高度来调整各国人民集体人权的实现方式。
一、全球利益格局从“输赢分化”向“休戚与共”的历史性变化
全球化过程正在经历一场历史性的转变。已经过去的全球化第一阶段与正在进入的全球化第二阶段显现出重要的差异。在全球化的第一阶段,先发国家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掠夺和剥削后发国家的人民,获得超额利润,并导致巨大的国际贫富差距;可以利用自己的政治优势,干扰其他国家的政治进程,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可以利用自己的军事优势去侵略其他国家,让它国臣服,屈从于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文化传播的优势,贬低其他国家的文化,将自己的文化理念说成是普世价值,使他国人民从价值上认可和接受先发国家的地位优势。在全球化的第一阶段,这种我赢你输的博弈使发达国家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并导致了世界各国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强弱分化。
然而,进入全球化的第二阶段,这种输赢分化的博弈正在衰退,代之而起的是命运与共。在经济上,任何国家的经济危机都会迅速传播和扩散,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球经济的剧烈动荡;在政治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军事干预,导致极端主义崛起,发达国家接连遭遇恐怖袭击,整个世界也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在社会方面,西方国家支持怂恿一些国家的反政府力量,而这些国家的社会动荡导致的难民潮却使西方国家本身的治安陷入紧急状态;在文化方面,西方国家长期营造的西方文化优越感和对其他文化的污名化,导致全球的文化和宗教冲突升级,也使西方国家内部的多元文化和多种宗教之间的冲突加剧;在生态环境方面,环境污染、全球变暖和资源枯竭等对各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健康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所有这些现象都昭示着输赢分化的全球化时代行将结束,而休戚与共的全球化新时代正在到来。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精准反映了全球化过程中全球利益格局由输赢分化到休戚与共的历史性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体现了中国人民在全球化新阶段面对共同威胁所发出的呼声,为全球人权治理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机遇提供了令人期盼的愿景。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确立人类共同体的集体人权
从人权的角度分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将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上升到人类集体人权的高度。
在当今国际社会“权利优先于利益”的人权语境下,各个国家基于各国人民的集体权利所进行的竞争和对抗,并不必然导致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甚至会以牺牲人类整体利益为代价,最终导致人类整体陷入危机。如果人类整体利益不能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就必然会受到各国人民集体权利的挤压,无法获得必要的实现条件。
在人类利益格局从输赢分化转向休戚与共的新阶段,人类整体利益受损,并不意味着某些国家真正能够从中获得更多好处,反而会使所有国家会陷入深重灾难,并因国家间的权利纠缠和掣肘而无法自拔。因此,为了使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获得所需的实现条件,必须将人类整体利益提升至人类集体人权的高度,以抵消各国人民集体人权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蚀。
体现人类共同体整体利益要求的集体人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人类生存权。它要求消除对人类生存的各种威胁,特别是饥饿、贫困、疾病、战争和环境破坏等①。
(2)人类可持续发展权。它要求维护人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阻止地球的退化,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消费和生产,管理地球的自然资源,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行动,使地球能够满足今世后代的需求②。
(3)人类和平权。它要求控制和消除直接暴力及其威胁,消除暴力产生的根源,对为控制和消除暴力及其威胁所采取的暴力手段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③。
(4)人类环境权。它要求保护人类世世代代的生活环境,包括空气、水、土地、海洋、植物和动物、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等,使人类能够在良好而有尊严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④。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强化人类集体人权的意识和规范,明确人类社会成员对人类集体人权所承担的义务。人类集体人权的享有主体是所有人类共同体,它是由人类的所有成员组成的共同体,包括人类的子孙后代。人类集体人权的义务主体是各国政府、人民及其所组成的各种国际联合体。对人类集体人权的义务主要包括尊重、保护各项人类集体人权,并创造条件促进这些集体人权的实现。其中,保护人类集体人权不受侵犯和促进人类集体人权实现的义务是相对更重要的义务。
三、人类集体人权与人民集体人权的关系
确立人类共同体集体人权,需要明确它与各国人民集体人权之间的关系。
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主要包括:(1)各国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各国人民在生存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公共安全危机和社会危机时获得紧急救助和援助的权利;(2)各国人民的发展权:各国人民均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参与发展过程和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3)各国人民的和平权:各个国家和人民享受和平的生存环境、不受战争威胁和抵御战争侵略的权利;尊重不同国家和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通过对话相互理解、消除分歧、寻找共赢的解决方案;(4)各国人民的环境权:各国人民有权享有适于人类生活的自然和生态环境;(5)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各个国家和人民有自主决定自己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非经授权不得干预;(6)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各国人民平等享有各项集体人权,不受歧视;(7)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各国人民有平等参与和监督全球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
人类集体人权与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是两类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人权。
首先,这是两类不同的人权。从主体上看,人类集体人权的主体是人类共同体,人民集体人权的主体是各国人民。从内容上看,人类集体权利主要包括人类整体的生存权、可持续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而人民的集体权利除了包括各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之外,还包括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平等权、不受歧视的权利及民主权利等。从实现过程来看,某些国家人民集体人权的实现并不代表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在一些情况之下还有可能是人类集体人权实现的障碍。
其次,这两类权利之间相互联系,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具体体现为各国人民集体人权的实现,而各国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的共同实现,就构成了人类整体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的实现。
再次,这两类人权之间相互依赖。一方面,人类集体人权不能脱离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而必须通过人民的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实现加以体现;另一方面,在人类利益格局从输赢分化向休戚与共转变的大背景下,各国人民人权的实现必须以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
最后,这两类人权是相互制约的。一方面,在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是各国人民人权实现的条件,当人类集体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的实现也会受到伤害。因此,人类集体人权应当对各国人民人权的实现方式构成边际约束。另一方面,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又依赖于现实各国人民人权的实现。如果一些国家人民的集体人权受到侵害或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那么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也会成为空谈。因此,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方式也会受到各国人民人权实现要求的制约。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处理好人类集体人权与各国人民集体人权之间的关系。当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与人类共同体的集体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将维护人类集体人权作为基础共识,并在维护人类集体人权的限度内确定各国人民集体人权的实现方式,并对各国人民集体人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和有效的约束,以保障人类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平和良好环境。
四、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需要改革全球人权治理机制
人类集体人权的实现在现实中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权利主体的非完全在位和代表缺位。与各国人民的人权有所不同,人类集体人权的主体是全体人类成员,既包括现实存在的人类成员,也包括未来将要出现的人类成员。这导致人类集体人权的主张受到两个因素的限制:一是现实人类成员的有限性使得其人权主张不能直接等同于人类所有成员的主张;二是各国人民的人权主张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使得很难确定哪些国家人民所提出的人权主张真正代表了人类集体人权的主张。然而,离开了现实的人类成员,人类集体人权的主张又无法得以提出和维护。因此,在有限的人类成员主体和有限的人类理性的前提下,建立能够表达和维护人类集体人权的全球人权治理机制,是人类集体人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现存的全球人权治理机制呈现出高度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的特征,一些国家将自身的权利诉求直接当作人类集体人权的诉求,将满足自身诉求的权利实现方式当作人类普遍唯一的权利实现方式,以各种贬低、谴责和对抗的方式羞辱与自己主张不同的国家和人民,从而使全球人权治理机制无法真正表达和维护人类集体人权的诉求,反而沦为实现霸权主义的工具,导致了更多的对抗和破坏,对人类整体利益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克服人类成员主体的有限性和理性的有限性,必须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改革现行全球人权治理机制。
首先要建立人权共商机制。要平衡少数国家在人权领域的强势格局,建立各种权利诉求的平衡表达机制、不同主张的平等对话机制、对立利益的协商整合机制,使得人类社会各个成员多样化的人权诉求能够尽可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整合。
第二要建立人权共建机制。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和平等的讨论在有关人类集体人权的具体内容方面逐渐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要消解人权实现方式的单一模式霸权,允许试错,包容差异,共同探索处理好人类集体人权与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之间关系的有效方式。应建立各种不同人权实践经验的经验分享机制,鼓励多样化的人权实现方式相互借鉴,以正向激励取代负向谴责和对抗。
第三要建立人权共享机制。维护人类集体人权会为各国人民和个人带来不同的成本和收益。要防止成本和收益的两极化分配,建立人类集体人权的成本和收益的公平分配机制,以保证人类集体人权的维护和保障获得现实的动力。
(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本文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人权若干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子课题“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参见《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通过。
②参见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6年联合国大会第70届会议通过。
③参见常健、殷浩哲:《论和平权内涵的四个层次》,载《学术界》,2017年第10期。
④参见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6月6日人类环境会议于斯德哥尔摩通过。
Abstract: At the new stage of globalization,the pattern of human interests features a trend from the polarization of winners and losers to an interlinked future of common joys and sorrows,and the proposal of construct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s a solution to answer to this new trend.To build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listic interest of the human community as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for mankind,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for mankind an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for people of all nations,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n effective mechanism to realiz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for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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