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优化伦理精神共同体

发布时间:2018-04-09 13:13 | 来源: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12日 14版 | 查看:1734次

作者:钱广荣

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将复杂的全部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和“思想”两种基本类型,后来列宁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伦理就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它由经济、政治、法制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决定,同时又对这些“物质的社会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在弘扬中国精神和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进程中,有必要探讨伦理关系作为一种伦理精神共同体及其当代维护和优化的相关理论问题。

伦理作为一种精神共同体

  伦理之“理”,实质内涵是一定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指的是不同“辈分”和“类别”的人们之间合乎特定理性要求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它使得不同身份的人们在同一种“理”即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上相知共识、和谐相处。这决定了伦理关系必然是一种精神共同体。

  中国人惯用“心心相印”和“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和“万众一心”等描述伦理的精神共同体,用“以邻为壑”和“离心离德”、“同床异梦”和“勾心斗角”等来批评违背伦理精神共同体要求的思想与道德问题。在伦理认知上,中国人一向特别关注别人怎么看自己,重视自己是否置身于伦理精神共同体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视此为自己精神生活需求的核心,这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

  诚然,一个人可以用“自得其乐”和“孤芳自赏”的方式满足自己的精神生活需求,其所“赏”的对象和“乐”在其中的内容,无不包含与他人和社会进行“心心相印”或“心灵沟通”的伦理内涵。如果不是这样,所谓“自得其乐”和“孤芳自赏”就可能恰恰表明其正处于“精神空虚”的状态,不过是“自我陶醉”而已。一个人也可以用“不伦不类”的方式表达“我酷故我在”,这似乎只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殊不知却已将自己置身于伦理精神共同体之外。一个人甚至还可以为了自己的精神快乐,在背地里用恶言诋毁那些为创建伦理精神共同体作过巨大贡献的历史人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同时也就站在置身于伦理精神共同体之中的人民大众的对立面了。人在精神生活领域享有充分的个人自由,但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这种自由无视伦理精神共同体的存在。

  从人性生成和发展的逻辑来分析,一个人是否具有伦理精神共同体的自觉意识,是评判其人性水准的重要标志。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的本性不是单个人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谓“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疑包含“思想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作为精神共同体的伦理关系。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思想的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本性的实质内涵。人之为人,应当既是利益共同体的人,也是伦理精神共同体中的人,由此而使自己成为命运共同体中的人,得到他者和社会的悦纳,获得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生命个体之个性存在的合理性,也不是要贬低个性对于创造人生价值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意义,而是要强调个性的存在和表现不能无视共性。

  伦理关系作为一种精神共同体,具有“虚拟”的特性。人们不能“看到”它,却能感悟到它的真实存在和巨大能量。一个人离开伦理精神共同体会感到精神无所寄托,一个社会缺损伦理精神共同体会出现人心涣散、亲和力弱化的问题。因此,理解和把握伦理关系作为一种精神共同体,需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理,分析和认识它的结构与功能。

伦理精神共同体的结构及功能

  一个社会的伦理精神共同体,大体上是由“伦理观念”、国家的“观念的上层建筑”伦理和社会公共生活伦理三种基本形态有机构成的整体,其功能多表现为一种整体效应。

  恩格斯在说到伦理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时指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这里所说的“伦理观念”,就是伴随生产和交换之“物质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伦理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自然而然”形成的伦理关系,在“基础伦理”的意义上成为维系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精神共同体。今人常说的经济伦理和家庭伦理,属于此类结构形态的精神共同体。“观念的上层建筑”的伦理关系,属于列宁所说的“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范畴,它是“竖立”在一定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之上、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共同理性的精神共同体,由政治伦理和法制伦理以及超越现实之信仰的“思想关系”构成,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对“基础伦理”起着“补充”和“纠偏”的作用。第三种是社会公共伦理,它是“基础伦理”与“上层伦理”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相遇、发生相互碰撞、交互作用而发生融合的结果。正因如此,“公共伦理”总是充当一个社会的伦理精神共同体的晴雨表,人们常用“社会风尚”来给予评论。

  在一个社会伦理精神共同体的整体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是“上层伦理”的精神共同体,它经由执政集团成员的共同体意识和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具有升华和引领“基础伦理”和“公共伦理”的功能,在整体上决定人们精神生活的社会属性和发展进步的逻辑方向。

  伦理关系作为一种精神共同体,具有精神家园的功能。它一方面给人以精神的享受和抚慰,使人心灵有序,保持健康的社会认知心态;另一方面,给人以精神的激励和策动,使人态度积极、乐观地迎接各种人生挑战,创造人生价值。如果说,人类至今的物质生活仍然多离不开家园,那么精神生活则更需要通过精神家园来满足。一个人缺失这样的精神家园,就会去寻找或创造,寻找或创造不成就可能会发生精神疾病,以至饥不择食,被邪教设置的“精神家园”所俘获。伦理精神共同体的精神家园是一国一民族最重要的文化软实力。

  正因如此,自古以来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们都十分重视伦理精神共同体的建设,力图建造一种人们共享的精神家园,尽管并不是所有统治者都持有这样的理性自觉,他们所用的“精神质料”也不一样。

伦理精神共同体的维护和优化

  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之伦理关系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加上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消极影响,使得加强维护和优化伦理精神共同体的精神文明建设显得尤其重要。

  维护伦理精神共同体,旨在继承中华民族重视伦理精神共同体的传统,弘扬中国传统精神中的伦理精义,如注重和睦相处、善解人意、友善待人、诚实守信等。优化伦理精神共同体贵在创新,创新的指导原则应是要在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意义上,科学解读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内涵及其与传统伦理精神的内在逻辑关系。如在政治伦理上,要解读和宣传今天的民主原则与传统的民本思想之间的逻辑关联;在公共生活和人际关系伦理上,要阐明和宣传今天的平等和公正原则与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之间的逻辑关联,如此等等。同时,也应正面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吸收西方价值观中的有益成分的问题。总之,优化伦理精神共同体的目标,就是要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逐步深入人心,使之成为中国新时期伦理精神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从而创建起适合中国改革和发展客观要求的新型伦理精神共同体。就是说,维护和优化是一种相辅相成的互动过程,需要在维护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动优化,在优化的引领下实行精心的维护。

  维护和优化伦理精神共同体,要实行道德建设的理念创新。道德发挥社会作用并不是“直奔主题”的。道德建设的实质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心灵沟通”,梳理、维护和优化经济、政治、法制和社会公共生活等领域内的“思想的社会关系”,从而发挥道德的社会作用。不这样看,道德就容易成为图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标签,变成形式主义的东西或表面文章,抑或沦为心地不良分子伪装门面的说辞,久之反而会损伤人们对于道德功能的信念和道德建设的信心。在人民当家做主和崇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宗旨和主要任务应当是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型的伦理精神共同体作出自己应有和可能的贡献。为此,要建构和倡导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相衔接的思想道德体系及其实践模式。

  (作者钱广荣 单位: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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