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9 18:14 | 来源:人民日报 2017年11月07日 18 版 | 查看:903次
于美丽
党的七大会场。 资料图片
“四个服从”是党在长期的建设过程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得出的基本纪律,体现了党在革命战争年代与和平建设时期加强全党集中和统一的需要,对促进党的团结和加强党的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讨论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章,明确提出“两个服从”,即“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局之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但召集临时全党大会之决议,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取决。”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四个服从”被明确提出是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规定:“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的最高领导,用以严格党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的好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七大通过的党章中首次把“四个服从”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中,都强调了这一纪律,并不断补充、发展和完善。
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作了新的表述,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表述,沿用至今。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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