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7-11-08 00:08 | 来源:人民日报 2017年11月07日 10 版 | 查看:2401次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悉,此次免征增值税是对以往规定的延续。而在此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于2013年7月发出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这也就意味着,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全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近年来,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减税额均超1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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