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名议员“宣誓辱国案”宣判:全部褫夺议员资格(4图)

发布时间:2017-07-17 19:44 |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7-14 15:21:37 | 查看:1331次

  香港本土激进派梁颂恒、游蕙祯因宣誓时辱国去年底被取消资格议员后,还有多名宣誓“加料”议员等待司法复核。据环球网消息,今日(14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对其中4名议员下判决书:“长毛”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姚松炎全部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由去年10月12日起生效,即宣誓当日失去议员资格,4人还需支付讼费。

  据港媒报道,此次被取消议员资格的4名人士,共须退还已发议员酬金及办事处营运开支约1200万港元。如果4人未能还款,随时面临破产危机。

4名宣誓“加料”议员:梁国雄、姚松炎、刘小丽、罗冠聪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除了“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之外,还有多名在宣誓时“加料”的议员。据香港媒体报道,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去年11月9日在深圳出席研讨会时首度回应,指出有15名议员把宣誓变成表演来羞辱国家,他认为这是不效忠、不拥护的表现。

  同场的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也指出,除了“臭名昭着”的梁颂恒和游蕙祯,不符合宣誓规定的还大有人在,他举出八个例子,包括在宣誓仪式“加料”;在宣誓时撕毁人大“八三一”决定;喊所谓“民主自决”;举雨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字用变调问号读出显示反义;“怪声怪调”花了十二分钟念完誓词,又在facebook上留言说不认同宣誓内容;宣誓后拍桌子摇占中道具铃鼓及把国旗、区旗倒转来插的。陈佐洱被问到觉得有哪些议员应取消资格,他表示应交由特区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处理。

  据海外网,香港特区立法会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4名议员由于早前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是亵渎誓词,被司法复核其立法会议员资格,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今年3月初展开为期3天的聆讯。主审法官区庆祥今日下午3时将颁下书面判决。

  今日下午约2时,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等4人,陆续到高院门外与支持者会面,逗留约15分钟后离开,“香港众志”黄之锋也有到场。

  据香港《文汇报》消息,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此前代表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上诉高等法院,就刘小丽、姚松炎、罗冠聪及梁国雄的立法会就任宣誓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裁定4人宣誓时的表现,属于“拒绝宣誓”,要求法院颁令有关议席悬空。  

  香港特区政府当时就上诉发出声明,引用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亦列明拒绝或忽略宣誓的后果为“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此前在庭上陈词时郑重指出,议员宣誓须符合3项条件,即宣誓人必须庄严,客观地让人感到他是真诚地愿意被誓词约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减内容,而4人去年就任时的宣誓全部违反该3项条件。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绝宣誓的法律后果,作为开脱借口。他续指,议员就职宣誓时不得借机宣扬本身的政治讯息或主张,但4人仍在宣誓中加入内容表达其个人意见,与主动放弃议席无分别。  

  辩方则声称,“庄严‘应该’随场合而定”云云。

高院外群众要求褫夺4议员资格,高喊“港独议员、滚出议会、支持人大释法”等口号。

宣布胜诉后,庭外有群体高呼庆祝(图片来自香港东网)

  去年10月12日,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举行首次会议。宣誓就职时,刘小丽故意以极慢速度一字一字读出誓词字眼,姚松炎、罗冠聪及梁国雄则改变誓词内容,或以不正常的语调读出誓词。

  4人具体行为如下:

  刘小丽︰以“龟速”读出誓词,每字中间均停顿约3秒。

  姚松炎︰首次宣誓时加入“定当守护香港制度公义,争取真普选,为香港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于誓词中,同日第二次宣誓时,将自行增加内容,放在誓词最后。

  罗冠聪﹕以反问语气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梁国雄︰举黄伞,高叫“雨伞运动”等口号;宣誓后高喊“撤销人大831决议”、“我要双普选”,撕烂“831决定”道具。

  去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对《基本法》104条的解释,指出宣誓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宣誓人面前宣誓,若拒绝宣誓即丧失相应公职资格,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4议员须退钱1200万面临破产危机

  香港东网报道称,根据早前“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恒司法复核案,料4人也须退还已获发的议员酬金及办事处营运开支予立法会秘书处,估计有关开支涉款约1200万港元。若4人未能还款,随时面临破产危机。

  东网此前报道称,若4人丧失议员资格,秘书处须收回他们的立法会办公室,甚至其办公室楼层的名牌亦会被除名,因此4人及其助理亦不能进入办公室,直至秘书处通知可回到办公室收拾物品。另外,罗冠聪及梁国雄除立法会大楼内的议员办公室外,亦于其他地方开设地区办事处,料届时地办也会被收回。

  除了律师费外,也须支付政府的全数讼费。早前有法律界人士估计游梁案件的讼费约600万港元,预料今次4人的讼费比游梁更多,再加上上述所提及约1200万港元议员薪津,估计4人合共须付逾千万港元。

  如果4人无能力偿还立法会款项,立法会秘书处可申请他们破产。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9条,任何人若未获解除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即丧失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因此,如4人未能支付有关款项,将可能无法参加将举行的立法会补选,甚至下届立法会选举亦未必能参加。

  法官:4人指控政府有“政治动机”不合逻辑

  据东网报道,4人早前妄称政府有“政治动机”才展开针对他们的法律程序,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表示,有关指控顶多属于揣测,而且有关结论不合逻辑,因为无法解释为何只针对本案4人,而不针对其他被视为民主派或非建制派。

  此外,这次裁决是依据《基本法》104条、《宣誓及声明条例》的条文以及相关案例,法庭作出有关立法会誓言的法律规定一共有8项原则。根据判词,候任立法会议员于上任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及恰当内容有效地作出立法会誓言,强调此属宪法上强制规定。而宣誓人必须按照立法会誓言形式及内容宣誓,必须按照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庄重规定及实质信念规定。

  此外,宣誓人必须准确及完整读出法例订明誓言,不得读出任何与订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词语句,即所有加入誓言中的言词信息,在法律上是属违反严格形式及内容规定。而宣誓人也必须以符合立法会宣誓场合的庄重态度宣誓,而宣誓时亦必须真诚及诚恳地信奉及承诺将致力拥护、遵守及履行立法会誓言中列明的责任。

  判词还指出,宣誓人于宣誓时擅自改变誓言形式、内容及宣誓方式即属触犯《基本法》第104条,宣誓人将被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法律上自动丧失就任或上任立法会议员资格。而法庭是决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判,并会采用客观验证标准以评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立法会6席空缺将补选

  此前,宣誓时辱国播“独”的梁颂恒和游蕙祯,已被褫夺议员资格。至此,立法会将有6个议席悬空,其中,地方选区香港岛1席(罗冠聪)、新界东2席(梁颂恒、梁国雄)、九龙西(游蕙祯、刘小丽)2席,功能界别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席(姚松炎)。根据程序,议员被裁定宣誓无效,立法会秘书长需要在21日内刊宪宣布议席出缺后,由选管会公布补选日期。

图片来自香港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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