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肩担道义” 的女法官——记西宁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西宁市劳动模范韩雪梅(图)

发布时间:2017-05-31 20:10 | 来源:青海文明网 2017-04-28 15:06 | 查看:1651次

  青海新闻网讯 她有着无数傲人的事迹,却始终如一,埋首于工作之间;她面对审判工作,不惧艰难,谨慎处理;她谦虚待人,办事一丝不苟——她,就是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西宁市劳动模范韩雪梅。

  忠诚履职 不辱使命

  2001年,韩雪梅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命为该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民三庭担负着全市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及民商事二审案件的审判职能,是西宁市中院业务量最大的一个庭室。在民庭工作的七年多时间里,韩雪梅所主审的案件又是全庭最多的,共审理案件500多件,其收结案数均居全院之首,不仅做到了100%的结案率,而且案件质量可靠。她所审结的案件,无一违法超审限,无一因案件因处理不当致使当事人上访和缠诉。

  从2002年起,韩雪梅连续三年被评为西宁市中院先进工作者;2003年12月,被中共西宁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2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办案能手的荣誉称号;2007年2月1日,荣立个人三等功;2008年,被授予巾帼建功标兵的荣誉称号;2009年4月,被评为西宁市劳动模范;2009年9月,被授予省先进工作者;2012年7月,被授予全省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层层光环之下,韩雪梅戒浮戒躁,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平凡的工作。

  2002年,韩雪梅所在的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劳务费案件,原告李某文是一个农民工包工头,他组织民工为被告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后,被拖欠工资29299.50元的证据确凿,但因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驳回了李某文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李某文仍然拿不出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索款权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韩雪梅并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以证据不足为由直接驳回原告李某文的上诉请求,而是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她选择相信原告李某文的陈述,并多次向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做思想工作,期间,她表明了作为法官的态度,那就是公司拖欠劳务费是事实,应当偿还;然后从情理上谈到农民工挣点辛苦钱不容易,两万多元的劳务费对公司而言不算什么,但对农民工而言这是他们几个月的辛苦所得,要以此养家糊口;最后谈到了当前的政策,讲到了西宁市政府成立的清欠小组正在积极清欠民工工资,即使公司从法律上找到了理由不给付农民工工资,但政府的清欠小组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几次较量下来,青海某建筑有限的经理终于松口了,拿出了能够证实李某文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李某文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辛苦钱。这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案件,本来是能很快审结的,但韩雪梅并没有单纯的追求快办案,而是以其同情弱者的善良与法官的责任心,耐心细致地进一步做工作,使原本因证据不足而要败诉的农民工实现了他的权利。

  吃苦耐劳 勇于奉献

  韩雪梅善于在工作中不断的总结,经多年工作的日积月累,她归纳出了五种调解方法,且每种方法都以自己具体经办的案件为依据。第一种是情理结合化解纠纷的方法,即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让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团结、稳定的大局出发,求同存异,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第二种是明确原则达成一致的方法,如劳动争议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的法律规定都非常明确,处理原则也十分清楚,所以这几类案件一般的作法是应将处理原则明确地告知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各自考虑;第三种是“预判”结果,求得和解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庭审后宣判前,再给当事人一次调解的机会。因为经过庭审的调查、质证、认证、辩论,当事人已经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证明力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比较。此时,再将法庭已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让他们对判决结果作出预测,并以此作为参照,及时对各自的权利与责任作出大致判断,然后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法,促成双方的调解;第四种是反向“借力”帮助调解的方法,这是一种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的调解办法,即将前来为当事人说情的人当作一种资源主动加以利用,向说情者讲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借说情者的口,去说服当事人,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第五种是调解与执行并重的方法,即调解到位、执行到位,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及时的实现。

  2002年,西宁市中院民三庭收结案54件,调解、撤诉结案37件,调解结案率为69%;2005年,该庭审理案件79件,调解、撤诉结案42件,调解结案率为53%。

  2005年,韩雪梅承办的刘某山诉赵某光、赵某魁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刘家与赵家的积怨颇深。两家在一次争斗中刘某山的两个儿子杀死了赵某魁的儿子,刘某山的两个儿子被法院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13年。此案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时将归刘某山所有的一辆车判决为赔偿物,执行给了赵某魁。此后,刘某山就开始起诉赵某魁,要求返还车子并赔偿损失,因案件牵扯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且这场诉讼导致了两家的仇怨更深,因此非常棘手。接手这个案子后,韩雪梅认为此案不能简单的结案,两家仇怨已深,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大的纠纷。因此,韩雪梅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化解这场纠纷。了解到刘某山与赵某魁均是湟中县人后,韩雪梅在交谈时用地道的青海方言拉近了与两人的距离。当韩雪梅意识到该案的关键在刘某山后,她就给其讲法律、讲情理,在看到刘某山年迈、家庭又很困难后,她就拿出自己的钱给刘某山当路费,备受感动的刘某山当庭拿着儿子的血衣向赵某魁夫妇道了歉,表示再也不会纠缠此事,而赵某魁也表示会管好家人,不会让他们再骂刘某山一家人。

  这样的调解工作韩雪梅做了太多太多,正是由于她调解工作的突出,被西宁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开拓进取 勇担重任

  2014年,西宁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韩雪梅被调任到该庭当庭长。西宁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的是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当中常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这对于常人来说是一种压力,但对于韩雪梅来说,却是检验一名法官的试金石。

  为了能更好的胜任庭长职务,韩雪梅带领同事编写了《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汇编》,不仅让大家掌握到更多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且为审判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知识。

  2016年,西宁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审理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时,土地确权成了案件的焦点。

  1999年,大通县人民政府向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大通县解放路651.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水源地。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的水源井主管道通过之地影响了第三人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双方对施工过程中水源主管道改建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了协议。后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以第三人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9日的施工过程中,将该校的水源井填埋及拆除为由诉至大通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大通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2日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将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享有使用权的65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了包括65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内的14475.0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在该块出让土地上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了棚户区改造房等建筑。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遂以大通县人民政府在未经过征用等相关程序和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将学校的1号水源井所占土地给第三人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复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大通县人民政府撤销颁发给第三人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韩雪梅接手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多次到大通县走访后,决定调解此案。在该案中,大通县人民政府违法的事实比较明确,政府没有履行任何告知的义务,也没有履行收回土地、注销原土地使用证的义务,就直接把土地出让了,故政府的行为确实违法,应予撤销。韩雪梅了解到大通县人民政府也想积极稳妥地解决此纠纷后,就多次向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及大通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做思想工作。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也全部支付完毕。

  在同事眼中,韩雪梅是一名对审判事业无比执着与坚持的法官。而在韩雪梅看来,家人的理解与支持,是她做一名好法官的强大动力与重要支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父母的好女儿,丈夫的好妻子,孩子的好母亲,更要做一名人民的好法官。”韩雪梅始终坚持着这样的做人原则。(本版图片由西宁市中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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