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时鸣哨,筑牢第一道防线

发布时间:2017-04-25 16:52 | 来源:人民日报 2016-05-17 17版 | 查看:521次

  本报记者  孟祥夫

  “四种形态”提出不久,微信公众号“学思浅语”发布文章《看亚冠决赛,更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形象地用足球裁判的口吻道出了维持足球比赛秩序与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中的相似之处:你们要常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我们要时时鸣哨处置普通犯规行为;你们要常常“红脸出汗”,我们要口头警告控制场上局面;你们会用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我们会对严重犯规亮出黄牌;你们对极极少数立案审查,我们会将严重恶意犯规者红牌驱逐。

  这篇文章用形象的比喻道出了“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关系,释放了宽严相济、违纪必究的信息。实践中,抓好前一种形态,就会不断减少后一种形态的数量。因此,抓好、用好“第一种形态”至关重要,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上下足功夫,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为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创新办法、改进方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发现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筑牢防止犯错的第一道防线。

  落实“第一种形态”,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

  【案例】

  近日,浙江淳安县某乡王副乡长接到了县纪委电话,“约我喝杯茶”。放下电话,他左思右想:“没干违纪的事啊,纪委找我干吗?”县监察局副局长卢合理对他说,现在纪委找人谈话不一定是他已经违纪了,“我们现在更注重打好‘预防针’,就像你,我找你来是谈话提醒,给你敲敲‘警钟’。有群众反映你和工程老板走得比较近,你要引起重视……”一席长谈后,王副乡长诚恳地说:“我原来认识有偏差,现在知道了,以后一定注意细节。”卢合理介绍,现在纪委经常请干部谈心,“通过谈心谈话,抓早抓小,让一些党员干部红脸出汗,防止他们滑向违纪甚至违法的深渊。”

  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改变领导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很多案例表明,领导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要经历一个过程,有的长达数年,甚至于数十年之久。如果组织平时能够及时掌握这些干部的问题线索,在其执迷不悟、混混沌沌之际,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及时大喝一声、猛击一掌,让当事人脸红耳热、提神醒脑,甚至于惊出一身冷汗,达到迷途知返、悬崖勒马的效果,从而及时挽救干部,避免一些悲剧的不断上演。

  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在党的十八大之前,一些纪委干部对自身职能定位的认识一度出现了偏差,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有的纪检部门接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如果问题不严重到违法犯罪、移送司法的程度,就干脆放在一边不管。“并不是说以前纪委就没有做‘第一种形态’的工作,而是因为‘第一种形态’做起来工作量大、容易得罪人,还不容易看到显绩,一些纪检干部不爱干。”这位纪检干部解释,“相比而言,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就容易多了,属于打‘死老虎’,省力又出成绩,何乐不为?”

  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纪委强调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各级纪委聚焦主业,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不少地方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前移监督执纪关口,通过批评教育“勤浇树”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以山西为例,该省将谈话函询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工作方式,在全省纪委处置的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类比例已由2014年底的1.6%上升至43.9%。“领导干部从好人变成罪人,都是小错不纠、听之任之的后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挽救才是根本。”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说。

  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发挥谈话函询的作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常态,党组织能及时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强化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做到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有反映就处置,这对领导干部来说,实则是最好的关爱和保护。

  创新工作方法,让“第一种形态”落地生根

  【案例】

  2015年,甘肃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一名村干部要嫁女儿,把请柬送到了街道办。街道纪工委书记甘延刚见了问道:“你办这嫁女宴,跟组织上报备了没?宴席设多少桌?请的除了乡亲、亲戚,还有哪些利益关系人?”

  “啥?我们农村的嫁女儿也要跟组织报备?”村干部惊奇地问道。看村干部对该项规定毫不知情,甘延刚拿出相关规定:“规定对宴席桌数、邀请对象等都有限制。这几天电视上不也播着某村干部借嫁女宴敛财被处分的新闻吗?”约谈结束,村干部连连点头,按规定整改。

  “我们街道的很多村干部,过去对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识较模糊,有的甚至觉得只要不贪不拿就没事儿。通过约谈,把一些规定更好地解释给他们,把苗头先卡住,防止干部犯下不该犯的错误。”城关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说。

  落实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压在纪检监察干部身上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如何把这一沉甸甸的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必然要求各级纪委抛弃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抓大放小、专注腐败问题忽视其他问题的工作惯性,而是以一种更加主动、更有温度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纪检监察干部要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工作具有前瞻性,能见微知著,将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处理在萌芽状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说。

  然而,如何才能让谈话更有针对性?湖北省派驻省委办公厅纪检组副组长李少岩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只有时时“瞪大眼睛伸长耳朵”,多打听“张家长、李家短”,才能更好地了解情况,后面的谈话也才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干部也摸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谈话方法。山西省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马葆华介绍了他的经验,“有的要当头棒喝、直戳痛处,有的要引导感化、旁敲侧击,对于谈话中发现的新的问题线索,还要乘势而上、刨根问底。”而对于已退休和离岗多年的老干部,“则以函询的方式向其核实问题线索,要求限时说明情况。”实践证明,问题线索越具体,谈话函询效果越明显,也就越是能很快地处理、化解问题。

  执行“第一种形态”,须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案例】

  因所在部门干部违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张新民两次被中央纪委驻全国人大机关纪检组约谈。

  “以前总觉得全国人大机关是‘清水衙门’,出不了‘问题’。没想到纪检组来了后,用身边人身边事‘颠覆’了这种认识。”说起约谈经历,张新民感触颇深。

  如其所言,中央纪委驻全国人大机关纪检组组建后,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抓手,着力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意识,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在落实主体责任,要害在“一把手”。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现在要求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字面上的变化反映出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而要执行和落实好“第一种形态”,更是离不开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发力。

  “推动‘第一种形态’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纪委的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党委不能当‘甩手掌柜’,不能习惯性地把责任推给纪委,只等纪委‘唱主角’,不然,到头来干部出了问题,还是得自己‘挨板子’、担责任。”许耀桐说。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少地方党委“一把手”表示,党委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好谈话函询,“只有‘一把手’抓好落实,才会引起各级重视,不然形不成气候。”

  党委书记担负起主体责任,也给纪委减了压。江西乐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伍恒明说:“书记先去跟干部谈,我们再去跟干部谈,工作就好做了。第一种形态运用好了,后面三种形态就少了,也更利于关心爱护干部。”

  “事实证明,主管或分管领导的积极参与会使谈话函询的效果大大增强,让被谈话函询者真正红脸出汗,触及灵魂;同时,领导干部通过参与或接受谈话,也普遍受到了纪律教育、增强了责任担当。”许耀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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