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年龄拟降至14岁 利大还是弊大?

发布时间:2017-03-08 20:20 | 来源:华商报 2017-02-26 A1版 | 查看:1092次

西安市公安局网上投票超9成赞成 认为有事实根据和社会需求 法学界反对声音不少 认为行政拘留无法解决“熊孩子”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即,一旦相关条款获通过,公安机关将可以对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校园欺凌等事件屡见报端,引发了社会对违法犯罪年龄界限的关注。近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拟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外界普遍认为,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广泛关注的“积极”回应。不过,这个修改也引起巨大争议。

  西安市公安局新闻中心近日推出了一项网友投票,截至昨日下午投票结果显示,超过9成投票者赞成行政拘留降至14周岁。然而,法学界人士中持反对意见的却不在少数。

  支持者说

  这次调整有事实根据和社会需求

  赞成的观点认为,对公安机关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一直是个难题,抓不得,即便抓了也得立马释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甚至衍生了一些专门聚集、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团伙。还有一次次突破道德底线的校园暴力事件,给被施暴者留下难以泯灭的心理创伤。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至14周岁能对校园暴力事件起到惩戒作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所作出的调整,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加重化,它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行为的担忧,“这种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因可循的。”他说,基于现行的《刑法》,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行,原则上不能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若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为达到某些重罪的构成标准,就已然“酿成大祸”。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治国认为,《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调整有事实根据和社会需求,有一定合理性,“如果法律不能规制、防控这种现象,就是对社会不负责。未成年人侵害的对象多数是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如不能有效遏制,是对未成年群体的不负责。”

  不过,上述两位法学专家均认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是要坚持“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行政拘留年龄如果降低到14岁,我可能持有条件的支持态度。”一位不愿具名的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法律界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多发,由于刑法对14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轻微暴力事件无法处理,使他们依仗年龄逃避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这部分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惩治,更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治。

  该人士认为,只要做好行政拘留期间教育感化,并且与成年人分开,结合工读学校中有力的措施,有可能使这部分未成年人认识到违法是会受到惩罚的,不至于向更糟糕的方向发展,“这样有利于与刑法衔接,构成‘罪罚相当’,给予他们足够的人生警示。”

  反对者说

  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并不理性 

  观点一:低龄犯罪的关注度不能等同于广泛性

  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绩突出及推出未成年人保护“未央模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该办公室主任张婷婷认为,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实属治标不治本之举”。

  她说,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或多或少引起了大众对于该现象的非理性关注和思考,如果能作总体全面的调研,会发现这一现象仍然属于少数,关注度和典型性毕竟不能与广泛性等同起来。”她认为,以此判断“熊孩子”问题已泛滥成灾而不得不使用非常手段,这未免太简单粗暴了。 

  张婷婷认为,惩罚的确是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但不是降低违法犯罪的唯一灵药,更何况那些很多人眼中‘无法无天’的未成年人真会被惩罚吓到吗?”其次,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禁,如何落实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轻微违法行为与严重违法行为分类监禁也是需要破解的难题。

  观点二:拘留年龄修改涉及立法协调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也认为,责任年龄是基于青少年生理、心理、教育等科学的、普遍性的标准设立的,发生的极端个案不能以偏概全,拘留年龄也不能轻易调整、降低。

  “拘留年龄的修改涉及立法的协调问题”,他认为,贸然降低拘留年龄是不理性的,过早地让未成年人接受拘留处罚,可能会引发日后更严重的违法犯罪。“孩子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是综合因素的结果,应更多反思家庭、社会、学校等多种因素,而不仅仅是孩子的年龄大小问题。”

  观点三:行政拘留无法解决“熊孩子”问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我省知名律师赵良善认为,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心理叛逆、心理不健康导致其实施违法行为,多是因为缺爱或者疏于监管导致,且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段,对自身行为所导致后果尚不能完全承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行政拘留,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行政拘留时间短,又没有专业干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反而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既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相悖,又无助于改善社会治安秩序。”

  赵良善认为,少年宜教不宜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或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教。公安机关可责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履行相关义务。监护人拒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同时,他建议将未成年人的处罚重新进行规制立法,不将其作为一项处罚,而是一项常规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则教育法或者预防法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图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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