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评选结果

发布时间:2017-02-15 16:19 | 来源:央视网 2017-01-09 10:12 | 查看:1110次

  央视网消息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6年度十大检察新闻评选1月6日揭晓,“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部署开展专项工作,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新闻入选年度十大检察新闻。以下是详细内容:

  1.最高检出台“18条意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非公经济界人士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2月19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共18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坚持平等保护,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严格区分“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发生。

  2.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

  2016年7月20日至21日,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吉林长春举行。会议深入分析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依据、总任务、总布局和总要求,突出强调自觉做到“十个坚持”,丰富和完善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理论体系和工作机制。曹建明检察长在会上强调,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这是最高检首次提出检察监督体系的概念。

  2016年9月1日,最高检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从9个方面对“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作出规划。围绕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侦查监督、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未成年人检察、检察调研和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国际与区际合作等11项工作进行部署。

  3.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对王珉、吕锡文等21名原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2016年,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充分发挥在反腐败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共对21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4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201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原省部级干部,包括王珉、王保安、吕锡文、张越、苏宏章、陈雪枫、李成云、杨鲁豫、卢子跃、王阳、杨振超、常小兵、郑玉焯、姚中民等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有令计划、苏荣、郭伯雄、白恩培、周本顺、杨栋梁、仇和、杨卫泽、武长顺、斯鑫良、肖天、杜善学、赵少麟、孙兆学、令政策、陈川平、孙鸿志、谷春立等人。

  4.最高检挂牌督办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

  2016年5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投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最高检与最高法共同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山东徐玉玉被诈骗案”等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同督导重点整治地区和突出地区打击治理工作,派员与公安部工作组共同赴境外开展执法合作。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9月23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2016年9月底、11月底,最高检和公安部分两批对62起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据统计,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北京、广东检察机关及时批准逮捕张智维等116人、侯德敏等108人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5.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积极稳步推进,一年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

  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据统计,自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严格把握试点案件范围,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6年12月底,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在提起诉讼案件495件中,有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437件、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6.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部署开展专项工作,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甘肃兰州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服务扶贫攻坚战略。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专门联合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方案》。

  2016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1623人,同比上升94.6%。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351人,同比上升94.9%;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267人,同比上升102.3%。

  7.京晋浙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检察院反贪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8.检察机关持续深化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杨秀珠等“红通人员”被成功劝返、遣返、缉捕

  2016年,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天网”行动,深入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2016年1月至11月,共从18个国家和地区引渡、遣返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额人民币5.16亿元。

  2016年4月,涉嫌贪污罪的“百名红通人员”第42号嫌犯周世勤自澳大利亚回国投案自首。6月,涉嫌贪污罪的“百名红通人员”唐东玫和涉嫌受贿罪的“红色通缉人员”刘汉伟被成功规劝回国自首。7月,涉嫌受贿罪的“百名红通人员”第59号云健从新西兰回国投案自首,涉嫌受贿罪的“百名红通人员”郭廖武从澳大利亚回国投案自首。9月,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蒋谦主动从加拿大回国投案自首。

  2016年11月16日,涉嫌贪污罪,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这是第37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9.全国首家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挂牌成立,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揭牌成立,这是全国首家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

为共同推进北京市司法体制改革走向深入,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北京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北京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联合下发《关于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的通知》,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公安机关设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是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中,整合资源、合成作战,探索实行执法办案全要素统筹管理的一站式、集约化办案机制,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制度创新。作为全新执法办案平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主要承担“辅助办案、支撑办案、监督办案”三项基本职能。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主要承担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应公安机关请求,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职责。

  10.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发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规定,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促进法院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规定》,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院启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跟进监督的等四类情形,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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