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对民政部官员“提前退休”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7-02-18 22:58 | 来源:央视网 2017-2-9 | 查看:2562次

  一言

  2月8日,民政部两位原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消息不胫而走,其中,原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的资格;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何以成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正常的到龄退休,曾被冠以“光荣”二字。虽然今天不怎么提了,但是,它依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为何?有人说得好,不是每个职工都能享受到退休的。有人未到退休年龄,就因病、因公或因祸而不幸去世了,当然,这与“光荣”与否无干;有人因为“出事”而被剥夺了退休权。因此,能享受到正常退休,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功德圆满,是人生的一个圆满句号,有理由可为此感到光荣和欣慰。

  然而,今天,对特定的人而言,退休非但不是一件什么“光荣”的事,而且,成为一种被组织处理的结果之一。

  同样的退休,不同的情况下,对不同的人,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去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规定,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25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20年的人民警察,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且享受正常退休待遇。这里的“提前退休”,体现的是一种关怀和照顾。同样,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体现的也是这个原则和精神。

  作为纪律处分方式的“提前退休”,与特殊岗位或特殊原因的职工,主动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的情形,有着重要的区别。前者是被动的、自上而下的,后者是主动的、自下而上的。两者主观的意愿是不一样的,“提前退休”所体现的精神有着根本的不同。

  作为纪律处分方式的“提前退休”是非正常的原因、没有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实际是“被退休”,是被强行终止了原岗位的工作,提前减少了个人的收入,它的背后,是组织不再信任你了,你的工作权利被剥夺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带有贬谪和惩罚的意味。

  2015年,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作为其中的一种处理方式,“提前退休”既体现了对犯错误同志的教育和惩罚,同时,也体现了“治病救人”的精神;还及时恰当、顺理成章地调整了犯错误同志的领导岗位,有利于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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