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和反腐治本的新探索

发布时间:2016-11-26 22:32 | 来源:人民日报 2016-11-15 11版 | 查看:558次

  高  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释放出政治改革特别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改革重大利好。“牵一发而头为之动,拨一毛而身为之变”,国家监察“体改”试点而行,牵动的将是改革和法治深度融合的国家治理体系划时代变局。尤为重要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方案》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彰显了“三统一”的中国政治发展道路自信,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国家监察“体改”既是对党的监督的强化,也是对党的领导的实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其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体制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要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指出:“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结合最新形势看,可以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遵循,国家监察“体改”开启了扩大国家民主生活的全新境界。特别是要在当前的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如果说前者是要实现“用纪律管全党”,后者则是要强化“用法律管全体”。这“两个全覆盖”有利于杜绝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主体的“任性空间”,是防止党的领导弱化矮化、腐化蜕化的治本之策。

  全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将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凸显了做实人民监督权的法定效力和政治效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权力授受关系来说,新的监察委员会从政府内设机构变为“民意执行机关”,有利于摆脱部门化弱监督模式,提高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对称性。从监督成效评价来说,“新监委”应当可在年会制的人大上报告年度履责情况,并接受监督的再监督,有利于加大对国家机器运转及其行权主体的事前、事中监督力度,也事实上拓展了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领域和审议监督的内容。这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生性改革,也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涵式优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新监委”,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依宪监督”的专责机构。换言之,毛泽东同志在“窑洞对”中设计的“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民主新路”,在当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拓展延伸,走的正是扩大人民民主、落实人民监督的新路子,抓的正是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的“两结合”,这也深度契合了我国政治改革的根本方向。

  这一轮监察“体改”植根于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新的重大成效,为依法治国特别是“依法反腐”夯实了标本兼治的实践根基。说到底,“新监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完全是着眼于反腐败基本形势,来源于反腐败根本需要,服务于反腐败治本大局。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加速形成,党内法规体系中“两准则、四条例”密集出台,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精耕细作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人心……这些都将在行政监察法等适应性“修法”中得到集成式体现。顺应党心民心,把近四年来正风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把“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转化为久久为功的稳压常态,有利于进一步加密加固约束公共权力的制度笼子,配套细化各级监委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从而倒逼全体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知廉知止,并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齐头并进增添新动能,推助全面从严治党和全力从实治本凝成新合力。

  先行试点探索、后加总结推广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创新思想和战略布局的具体体现,必将产生加强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深化依法治国的全新“化学反应”,促使人民监督和反腐治本的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充分涌流。

  (作者为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