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22 12:23 | 来源:央广网 2016-10-19 11:04:00 | 查看:3575次
发布会现场
央广网北京10月19日消息(记者刘会民)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通报了五个案例。主要涉及“狼牙山五壮士”以及邱少云这些英雄人物。
其中,前四个案例都是和“狼牙山五壮士”相关联,起因是一篇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在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梅新育在微博上发表博文,对质疑文章进行了批评。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另一位网友郭松民将这条微博转发,同时撰写微博,也对文章作者、编辑进行了批评。
据此,洪振快,黄忠 以侵犯名誉为由,分别将梅新育,郭松民 起诉到法院。
在第三和第四个案例中,洪振快则是作为了被告。原告分别是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宝。他们认为,洪振快撰写的文章,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最终,在前两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支持《细节》一文作者洪振快、编辑黄钟的诉讼请求。在后面两个案例中,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五个案例中,网友孙杰以及加多宝公司因为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丑化、贬损,在前不久被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邱少云之弟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认为,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这些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既保护言论自由,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妥当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全面准确地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包括英雄人物在内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维护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最高法认为此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今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大兴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邱少华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的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高法认为此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帐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新浪微博帐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之后,二者展开互动,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审判长康晨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不得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底线,网络空间也不例外。“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身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邱少云烈士的精神已经成为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孙杰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审判决认为,加多宝公司在其为庆祝“销量夺金”精心策划的“多谢活动”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康晨黎表示,这种要求知名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也要对其商业行为的社会效果进行注意,这是法律上的要求,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审判决后,孙杰、加多宝公司分别通过微博表示“诚恳致歉”。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秘书长程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在做产品营销时,应特别注重传播“正能量”、不让“负能量”搭车。绝不允许违背主流价值观的行为参与到企业的营销活动中。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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