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腐败中介人,介绍贿赂罪不该再存在(2图)

发布时间:2016-10-18 20:45 | 来源:腾讯评论 2016-07-14 第3586期 | 查看:992次

王杨

昨天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名为《介绍贿赂罪没必要独立存在》的学术文章,从法理方面探讨了这个对于普通人而言比较陌生的罪名,并陈述了其没必要再独立成罪的理由。说陌生,是因为这种罪实际判刑的案例很少,但是“介绍贿赂”这种现象可是在腐败中大规模存在,腐败掮客或者说行贿受贿的中介人,不仅多,且乱。废除这一罪名,对于打击腐败而言,非常有用。

要点速读

不该存在理由之一:量刑太低,有纵容乃至成为行贿受贿行为避风港之嫌

先来看看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者最高刑期的比较:

很显然,介绍贿赂罪的量刑要轻得多。毕竟只是“介绍”一下,拉拉关系,在一个“人情社会”,看上去似乎谈不上严重,最高三年的量刑就算是顶峰了。而实际上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根据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杨晶的一篇文章,一个叫田某的人帮铁矿主和国土资源厅官员拉关系,他拿到了100万元,将其中的90万元据为己有,而其余10万元送了官员。东窗事发后,怎么处理田某让人犯了难,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都有分析支持,而该文认为应该是属于介绍贿赂罪,因为田某主要在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90万元,绝对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可是按照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来说,也仅仅是3年,显然量刑太低了。这相当于在纵容这些腐败中介人的行为,让他们有恃无恐继续乱来。

这个罪名确实没什么打击力度。最高量刑低,最低量刑就是不罚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会发现,该罪名用得很少,全数据库只有145篇裁判文书与之相关。为什么呢?新华网一篇报道引用过山东基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分析,是这样说的——“介绍贿赂案基本在基层法院解决,中院没有接触过类似案件,他们分析此类案件少的原因有二:一是先前案例判处缓刑或定罪免刑者较多,检察院立案随之减少;二是介绍贿赂罪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新华网的记者查阅判例发现,介绍贿赂罪判例较少——“(2013年)8月12日,上海法院法律文书检索中心‘刑事文书库’显示共有刑事文书94602篇,记者选择全文检索‘介绍贿赂罪’仅有3篇相关文书,其中一审审结的2个案件均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的一个案件维持原判,判处了实刑。”

很容易免刑、缓刑,即使被定罪,按照顶格来处理也很轻,这便意味着别有用心者会想方设法让相似和相关联的罪行朝它靠,如《介绍贿赂罪没必要独立存在》一文所写的:“在司法实践中,要将介绍贿赂行为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行为明确区分往往极其困难。并且,因为介绍贿赂罪的刑罚远低于行贿与受贿犯罪,由此还导致该罪名常常沦为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罚严厉打击的‘避风港’。”这就很让人担心了,明明按照受贿罪来起码要坐10年以上牢的金额,因为判为了介绍贿赂罪,最多就3年,这其中的落差实在是太大。

不该存在的理由二:其他类似的情况都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该搞特殊

前文所提的案例中,田某其实很像是和官员一起合作,去收取贿赂的资金。实际上,所谓的中介人也好,代理人也好,他们和受贿的公职人员一样,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过分工不同而已。这显然更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也就是说,他们是共谋的,是一个犯罪整体,中介人的作用非常重要。如报道《陈柱兵受贿案引出“腐败掮客”问题》所介绍的——“为了规避法律制裁,一些公职人员不敢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受贿,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中间人’手中。‘中间人’一般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公职人员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加,‘中间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逐渐异化为帮人出售‘权力’、寻找寻租机会的经纪人,受贿行为随之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利益共同体的关系显露无遗,又怎么会只是轻描淡写地“介绍”一下呢?比如陈柱兵,他是原财政部官员,手握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权,然而在10年间,收受了2400多万的巨额财产为人牟利,全部靠“中间人”帮忙,这其中便有他的情人。

事实上,在其他类似的情况中,都是按照共犯来处理的。介绍贿赂罪,受贿的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的话,就套不上这个罪。因此,倘若是非公职人员受贿了,那么都只能按照行贿或者受贿的共犯来处理。毒品犯罪的中介也是另一种常被拿来比较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显然,看完类似情况后会发现,贿赂中介人这个角色更适合用共犯来看,否则横向比较起来也是很说不过去的。

“高铁一姐”丁书苗也是个典型的贿赂中介人

“高铁一姐”丁书苗也是个典型的贿赂中介人

不该存在的理由之三:腐败中介人现象很泛滥,甚至还会主动创造腐败“商机”,必须予以严惩

这两年,大家接触过不少关于腐败中介人的新闻,一般都以“XX掮客”而代称,可以填司法掮客、石油掮客、车牌掮客、环保掮客……在哪个领域腐败,便可以填哪个领域的名字。

以两个故事说明。几年前,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轰动一时,也首次将司法掮客的问题推向全社会。不同的媒体报道中,都提到司法掮客并非个别现象,主要以律师为主,而这些人受理一个案子都会收取一笔不菲的佣金。重庆市高法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不到35岁,便因受贿385万元获刑15年。闫波在忏悔书中写道:“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律师把他们获得的律师费拿出一部分给法官,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

另一个故事是关于“车牌掮客”。北京的车牌是稀缺品,通过摇号方可获得,而有人便希望通过贿赂的手段窃之。在裁判文书网上,一个北京的案例便与此相关。宋某是北京某车管所的警长,他居中牵线,帮助行贿上级科长和局领导秘书,搞定了5副号牌,而贿赂的总金额为45万元。这位警长纵然自己个人力量不够,但是充分地创造了“号牌商机”。

号牌是稀缺资源,所以有“号牌掮客”来帮助权力寻租

号牌是稀缺资源,所以有“号牌掮客”来帮助权力寻租

腐败中介人横行,串联起各种各样的腐败线条,甚至可以说牵起了一个“腐败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有必要对其予以严惩。否则,在他们的捯饬下,权力的寻租十分容易。

“介绍”这轻描淡写的二字,仿佛要把腐败的事实给抹去一般,在各种各样的腐败掮客横行的情况下,是一种纵容。“介绍贿赂罪”在法理上早有争议,在实践上又缺乏震慑力。真的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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