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3 21:38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2016年09月20日15:10 | 查看:621次
2013年5月22日,孙杰(微博账号“作业本”)在新浪微博发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而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孙杰用“作业本”的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孙杰与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此,2015年6月30日邱少云烈士的胞弟邱少华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2016年7月15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9月20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该案中,被告孙杰(微博ID:作业本)和加多宝公司的网上言论及传播行为,已明显超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属于恶意贬损和侮辱邱少云烈士的名誉和人格,且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已经造成侵权后果,且此后果与其网上言论和传播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法可依。实际上,被告孙杰在今日法院宣判后,也立即在微博上发布了道歉声明,表示接受一审判决,并向邱少云烈士及其亲属诚恳道歉。此举表明,本案被告认错悔过是真诚的,彰显了一审判决的公信力。
近年来,新浪微博、微信等平台迅速崛起,活跃于此类网络平台上的大量“微博大V”、“知名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已经拥有不亚于主流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和传播力,随之而来的伴生现象是一方面,个体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更加充分和便利;另一方面,不诚不实的网络言论泛滥,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更为容易和严重。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审慎权衡,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滥用言论自由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予以惩罚和制止,这将有利于净化和规范网络空间,引领社会诚信,因为网络言论自由权之行使应当以不妨碍、不侵犯他人自由和权利为前提。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理事、海淀副会长张丽霞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是具有广泛示范效应和公益性的案件,本案中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法院认定被告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被告加多宝公司的言论及互动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再次给邱少云烈士的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
据此,大兴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丽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弘扬了社会的正能量!共和国英雄先烈的名誉是无价的,任何人都不应当对英雄先烈进行侮辱、污蔑和诋毁,有理性、有良知的共和国公民都不愿意让共和国英雄先烈的名誉受到侵害。
北京市律协理事、宣传联络与表彰工作委员会主任沈腾同时表示,邱少云烈士的名字、形象故事已经是固有英雄符号,已成为整个中华民族固有的精神元素之一。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误读、误解和抹黑邱少云烈士影响和名称,不单单是损害了家属的心里感受,同时也损害了对邱少云烈士有共同认知所有人的心理感受和精神崇拜。
此次纠纷不像家族式的人格名誉权纠纷,更像是家族纠纷与公益诉讼交叉性诉讼。因为对邱少云烈士语言和形象的贬低,任何人都有义务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英雄形象,维护己的心里损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恰恰是回答了这样一个集体概念,英雄形象不容损害。民族精神是一种心理支撑,任何人损害了英雄就等于损害了人民心中的信仰。法院在法律程序、法律依据、法律伦理方面都到位,符合法律标准和社会价值标准,也符合民众对英雄精神永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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