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摆平”真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吗?(3图)

发布时间:2016-09-12 09:05 | 来源:观察者 2016-07-25 07:54:20 | 查看:1107次

加州留学生绑架欺凌案正式宣判,三名涉案留学生被控绑架、殴打等罪名,分别获刑13年、10年以及6年。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还传出案外案,其中一名被告学生家长因涉嫌贿赂证人被抓,再次上演中国家长试图“花钱摆平”不成,反而自食恶果的丑闻。早在2012年,美国艾奥瓦州留学生唐鹏涉嫌强奸一案中,其父母就因试图用钱贿赂受害者改变证词而遭到起诉。最终,当地检察官以“文化差异”为由撤销了对唐鹏父母的监控。一句“文化差异”刺痛了许多国人的心,认为犯了法就想“花钱摆平”是国人“劣根性”作祟。

然而,屡屡出现此类案件真的是文化差异的问题吗?“花钱摆平”真的是一种“劣根性”吗?

“赔钱减刑”在美国行不通?未必!

在不影响司法审判正义性的前提下,无论是出于法律还是道德,都不应禁止被害人获得补偿。在美国,“赔钱减刑”是否行得通,首先要看案件的实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多是企业间的商业纠纷或公民间的财产纠纷,原告是个人而非政府。一般来说,民事案件本身多是“钱”的问题,那自然还是用“钱”来解决。

与民事案件截然不同,在刑事案件中,诉方(原告)一般由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担任,代表州政府或联邦政府,被害人仅仅是案件中的证人。若嫌犯面临叛国、侵犯民权等违反联邦法律的指控,那么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检察官代表联邦政府。如果犯的是谋杀、强奸、绑架等罪名,则由州基层法院审理,检察官代表州政府。留学生欺凌同学一案,诉方检察官代表加州州政府,案件由加州洛杉矶县(Los Angeles County)的波莫纳法院审理;而唐鹏强奸一案诉方则是艾奥瓦州政府,由艾奥瓦州约翰逊县(Johnson County)的基层法院审理。

艾奥瓦州约翰逊县基层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当被害人不是原告而仅仅是证人的时候,随便给被害人钱将有极大的可能被控“妨碍司法公正”。以加州案为例,若翟、张、杨三人父母给被害人钱,希望被害人改变口供或者撤诉,那么三人父母将构成犯罪。按照《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章第1512条,任何试图“恐吓、威胁或贿赂”证人,并试图令其改变或隐瞒证言的行为都应被判处监禁。实际上,作为证人的被害人也没有权利放弃诉讼。相反,如果被害人私下接受赔偿金,违背事实改变口供,被害人将构成“伪证罪”。

此外,还应注意法庭是否发出了特定禁令,禁止特定人群接触被害人。当检察官认为特定的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威胁,可以发出法庭禁令。而被害人自觉安全受到威胁时,也可以向法庭申请禁令。如加州案中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法庭禁止被告三人及他们的父母接触自己。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及其家属不应私下接触被害人。若必须接触被害人,那么通过辩方律师是一种安全的选择,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开始前走访证人。当然,证人本身可以拒绝在开庭前同辩方律师见面。

在美国,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一定行不同吗?未必。若受害方明确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且主动表示愿意谅解,法院有可能(并非一定)考虑接受受害人的意见。

“花钱摆平”骗局多,非法中介诈骗30万美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长将子女送出国门,希望为他们提供更优渥的学习生活条件。然而,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无穷隐患。留学生在国外“摊上大事”往往六神无主,家长远在万里之外心急如焚,语言障碍和法律知识缺乏导致急病乱投医的事例屡见不鲜。

2013年夏天,美国中部某城市留学生L就因相信非法“中介”而被骗走30余万美元。L与女朋友在家中发生争执时引起邻居警觉,热心的“朝阳区民众”认为L在殴打女友因此报警。L被警察带走调查时委托朋友帮忙找人解决,经人介绍联系到中介人谢女士。谢女士不仅好心地帮L垫付了保释金,还为他介绍了律师,主动担任L和律师的翻译。谢女士称,美国律师鱼龙混杂,留学生自己找的律师不靠谱,而她介绍的律师绝对能够打赢官司。她承诺不仅能将这次麻烦摆平,还能帮L消除犯罪记录,不影响今后L申请美国签证。

L十分感激谢女士替他垫付保释金,对她的话深信不疑。获得L的信任后,谢女士以L英语不熟练、不懂法律程序为由,让L在法院留下她的联系方式。自此,不仅L和律师间的交流完全通过谢女士,法庭寄给L的相关文书也全部把持在谢女士手里。其后,谢女士以支付律师费为由,从L处索要了13000多美元,以支付法庭罚款为由索要了将近6万美元,又以要帮忙“消案底”为由索要了20余万美元,理由是需要请客吃饭为L疏通关节。

前后支付了近30万美元后,L开始起疑,辗转咨询了其他法律专业的同学,在同学的陪同下前往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索要相关文件和收据,结果令L大吃一惊。律所记录显示,L应付的律师费仅3000美元,同时,法庭因缺少可信的证据和证人驳回了检察官的控诉,仅对他处以250美元的治安处罚。(实际上,由于事实上缺少可信的证据或者证人,有39%的重罪案件检察官都会决定不起诉或被法院驳回,随后只能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转为民事案件,这一现象被称为“案件磨损”——观察者网注)

此外,案件律师解释说,的确可以让L的犯罪记录“不公开”,但绝不是凭空消失。若L被判定无罪(found not guilty),那么他的被捕记录将被擦除(expungement)。若L被判定有罪(guilty),缴清罚款后且在之后一年内表现良好,可以申请案件封存(criminal record sealing)。犯罪记录封存或擦除后将不会在社会公开,L可以合法地对外否认自己曾经有过犯罪行为。例如在美找工作的时候,L可以自信地对雇主说,我从未有过违法行为,因为大部分社会企业都不能查到他的违法记录。

犯罪记录“擦除”申请表

然而,一切只是“看上去好像什么都没发生过的样子”,犯罪记录将永久保存在刑事司法系统中(criminal justice system)。任何涉及政府、教育、法律等敏感行业的机构都可以查到这些已经被“封存”或“擦除”的犯罪记录,如教育部,私立或公立的学校,律师协会,法务部门等,负责签证的美国移民局当然也能够查到这些犯罪记录。即使L申请案件封存,也仅需要花费1000到5000美元请一名律师,律师将在结案一年后帮他填写有关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不需要几十万美元“请客吃饭”“疏通关节”。

在该城市,L不是唯一的受骗者,L的同学J因酒后驾驶被警方起诉后,也经朋友介绍找到谢女士。J在开庭前已经意识到受骗,曾与谢女士有过交涉。但谢女士切断了他与律师的联系,扣留了他的案件资料,甚至拒绝告诉他出庭时间。无奈之下,J只得陆续给了谢女士12多万美元。后经调查,J的律师费为2500美元,案件罚金640美元。

J还透漏道,谢女士还“兼职”移民策划。在与J的父母交流时,谢女士一直怂恿他们办投资移民,只要他们在谢女士经营的超市、餐厅投资,就能拿到美国绿卡。而谢女士开出的价格是每张绿卡50万美元。谢女士一家经营着该小城唯一的一家中国超市和中国餐厅,是当地留学生唯一能接触到的成年华裔,因此,大多留学生遇到麻烦时,只能找谢女士寻求帮助。截至目前,该校卷入刑事案件的留学生大多仍会请谢女士做中介,而每个案件均被索要超过10万美元的费用。无奈的是,有的留学生尚未意识到自己被骗,有的留学生发现被骗但碍于人生地不熟和语言障碍放弃维权。

艾奥瓦大学学生学者联合会(CSSA)推出的新生手册中关于谢女士经营的百佳超市的描述

谢女士之流的非法中介之所以如此猖獗,不过是掐住了部分留学生语言障碍和缺少法律知识的弱点。因此,无论是在外求学的留学生,还是留学生家长,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国与国之间法律的差异。在异国他乡陷入法律纠纷时,千万不要“想当然”,提防非法“中介”,求助于正规律师。

中国允许“花钱摆平”?错,是谅解减刑。

实际上,“赔钱减刑”的说法并不恰当,准确的说法应是“谅解减刑”。具体来说,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法院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若被告作出经济赔偿后且能够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法院将考虑对被告人适当从轻处分。

“谅解减刑”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现实补偿。过去,被告在定罪量刑以后,往往不愿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法院在执行方面困难重重,被害人守着一纸判决却拿不到实际的经济补偿,生活因此陷入困境的例子不胜枚举。从人道角度出发,法院通过“谅解减刑”的方法鼓励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帮助被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

“谅解减刑”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慎杀少杀”原则。“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精神,提倡“和谐司法”和“慎杀少杀”。“谅解减刑”就是我国刑法事件中的“宽的一面”。

此外,“谅解减刑”的适用有诸多前提。蓄谋型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伤人等会慎用“谅解减刑”制度,避免引导罪犯事先做好“赔钱”的准备而故意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若案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即使被告人做出赔偿,也不予从轻处分。此外,“谅解减刑”制度仅适用于初犯,不适用于罪犯再次犯罪的情况。

“谅解减刑”制度并非中国独有,更加谈不上中国人的“劣根性”。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和地区均有类似的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在立法上,俄罗斯、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类似的规定。就美国来说,尽管法庭并不提倡,实际上也允许“谅解减刑”的情况出现。

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都存在“谅解减刑”的制度,而两国的不同在于对待“谅解减刑”的态度。我国从让被害人获得最大现实利益出发,提倡“谅解减刑”,鼓励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就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协商和解;而美国则从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出发,严格管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接触,极少应用“谅解减刑”原则。我国通过“谅解减刑”的方式尽可能的减少死刑的施行,而美国则更在乎司法审查是否绝对正义。两种司法观念各有千秋,各存利弊。我国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害人获得现实赔偿,而美国制度则在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方面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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