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除地方治理中的【伪创新】

发布时间:2016-03-28 09:28 | 来源:学习时报 2016-03-24 09:43:58 | 查看:600次

  “伪创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变换表述玩“文字游戏”;难以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缺乏可持续性。地方政府需要创新、能创新的基本特质是明显的。因此,要积极寻找稳妥的“反伪”举措,切实推动创新。

  近年来,地方政府围绕治理开展了不少创新探索。这些创新实践一定程度上向人们展示了地方治理的崭新面貌,并且提升了地方治理绩效。但是调研发现,一些“伪创新”也隐藏其间,并消耗了大量资源。对于这种“伪创新”,必须予以重视并努力革除。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基于创新之重要性,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大力推动创新。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伪创新”正隐藏其间。总体上,这种“伪创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变换表述玩“文字游戏”。地方治理创新需要向外界宣传推介,而这种推介往往通过文字表述展现出来。所以,在一些创新实践的宣传推介中,时常见到冠之“创新”的表述。但是,深入分析发现,有些创新只不过是文字表述的不同变换而已。难以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客观而言,确有一些地方的创新实践确实解决了一些治理难题,但是也有不少地方的创新实践并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相反,还陷入了“问题倒逼——推动创新——原有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产生”的怪圈。缺乏可持续性。不具备可持续性的创新是没有价值的,可以称之为“伪创新”。但事实表明,不具备可持续性、昙花一现的“伪创新”已存在于地方治理实践中。

  地方政府需要创新、能创新的基本特质是明显的。因此,要积极寻找稳妥的“反伪”举措,切实推动创新。在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推动创新时,首先需要地方官员树立正确的创新理念。地方治理创新的本质就是要实现“突破”,核心就在于“新”而不是翻版。

  建立科学的创新评估体系。创新是不是真的,是不是具有实际意义,需要科学的评估体系来认定。因而,当地方政府推出创新行为以后,可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持续性、自愿性、公益性、创造性、效益性、参与性等因素对创新实践进行评估。所谓持续性,即是指创新实践是有组织的创新活动,而不是零散、断续的行为;所谓自愿性,即是指创新实践是自愿发起,而不是上级机关强迫的;所谓公益性,即是指创新实践是旨在促进社会公益的非营利性活动,不能带有营利倾向;所谓创造性,即是指创新实践必须具有开拓性,而不是刻板地执行上级机关统一规定或安排的活动,也不是简单模仿其他组织已经或正在从事的公共活动;所谓效益性,即是指创新实践被证明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并且得到了地方民众的充分认可;所谓参与性,就是指创新实践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有公众的广泛而又积极的参与。根据这些评估标准测评以后,达到基本要求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创新,否则即是“伪创新”。评估结果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地方官员之所以热衷于创新,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创新探索与其政绩考核有关。为此,要从健全与完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入手,既不能不重视地方创新,也不能将创新看作官员政绩考核的不二法门,甚至是头等法则。事实上,地方官员的政绩应该体现在地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民生等方面的全面提升,而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当前,一些地方之所以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来搞创新的“秀场”,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政绩考核机制的诱导作用。这就说明,反对 “伪创新”的重要之举必须剑指不尽合理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

  强化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政府自身的角色固然是影响地方治理创新的重要结构性因素。但是,在一元化社会日渐解体、多元化社会不断显现的情势下,公众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公众的积极作用往往通过参与表现出来。因此,在预防“伪创新”的过程中,要通过实现信息公开、搭建参与平台、激发参与意识、提高参与技能等方面的努力,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地方治理创新的积极推动和社会监督作用。

  创造宽松的创新环境,允许“试错”。任何行为的产生和发展都依存于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地方治理创新同样如此。当前,亟需给地方治理创新提供一种宽松的环境,让它能给创新实践的推动者提供一种试错的机会,而不至于在紧张、担心失败的环境里创新。要通过这种试错机制,让人们感觉到创新实践能成功则更好,倘若失败也绝非覆水难收。因此,要改善政治生态环境,让富有责任心、进取心、敢于担当的人大胆地走在改革创新的前沿;要建立有利于促进创新的“避风港”机制,以引导地方政府改变因循守旧观念。此外,还应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评价意识,革除“创新成功就是领导能力强、创新失败就是领导能力差”的错误观念,从而给地方创新实践营造宽松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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