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西部22省份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公布 虚假脱贫的省级负责人将被约谈

发布时间:2016-02-19 17:2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年02月17日 第A03版 | 查看:811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为了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内容  扶困人口数量减少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根据《办法》,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根据《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等四个方面。

  在减贫成效方面,主要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在精准识别方面,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在精准帮扶方面,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在扶贫资金方面,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处理 未完成年度任务的省份将被约谈

  《办法》指出,考核中发现六类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

  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前述六条所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步骤 每年年底开始实施 次年2月底前完成

  《办法》规定,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照省级总结、第三方评估、数据汇总、综合评价、沟通反馈等五个步骤进行。

  首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之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完成后,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数据汇总后,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最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要求 各省出台本地区扶贫工作的考核办法

  《办法》指出, 参与考核工作的中央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相关办法具体如何制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此前就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快出台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办法,大幅度提高减贫指标在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

  本组文/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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