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

发布时间:2016-02-19 17:04 | 来源:人民日报 2016年01月05日 01 版 | 查看:720次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日前发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条例》,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为党执政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制度保障。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今后,地方党委配备班子、谋划工作、议事决策、监督追责,都必须与《条例》对对表,以《条例》为准绳。

  要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地方党委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同时,要克服“等、靠、要”思想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消极心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努力探索符合发展规律、切合地方实际、体现群众意愿的改革发展路子。

  要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实践中,一些地方党委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一手硬、一手软”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地方党委既要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全面领导,创新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着力提高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又要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严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要协助书记主抓党的建设,确保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践中,少数地方党委书记搞“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地方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同时,要落实好个人分工负责制,常委会委员要按照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履行好各自领导职责。

  要坚持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越俎代庖。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注重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地方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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