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26 08:00 | 来源:法制晚报 2014-05-25 A02 | 查看:2897次
5月23日,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帖称,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该帖一发出,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对此,当地警方称,“不算丢枪,是枪支暂时性失控。”(据《华西都市报》)
网友反映的三个情况是否全部属实还有待调查,目前合江县纪委已经介入。但对于“开房丢枪”,真相已经部分浮出水面。根据当地警方的说法,大致情况是,许江为办私事入住宾馆,入住后,将枪放在房间枕头下面,后因故匆忙离开,并未退房,将枪滞留枕底。宾馆服务员例行整理房间时,发现了枪并拨打110报警。警方介入并控制了枪。
事实上,对整个事件的定性、处理应当分为两段。第一段是违规携带枪支,依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对此,各方应该并无争议,当地警方也对外称,许江4月26日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携带公务用枪,并于当日下午入住酒城宾馆,违反了相关规定。
而第二段则是许江将枪留在宾馆的行为,对此,当地警方目前认为,“从许江离开宾馆到找到,应该说枪支一直都处于民警的可控范围内。当时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并未动那把枪,如果她动了,拿走了藏起来,那就是‘丢枪’了。”
笔者认为如此逻辑并不成立。枪是否丢了,不能只看事态发展的最终结果。而须综合全程状态和结果共同研判。在法理上,丢失物品本质就是本人对物品失去了控制或者他人对该物取得了控制,哪怕他人的控制并无合法依据。
如果一个警察违规将枪藏于家中或者办公室,这些较为封闭、他人难以进入的私人场所,那么即使警察暂时离开,只要枪没有被任何人发现,那么就不能构成丢枪。
可是,宾馆本是半公共场所,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空间。不仅可能会有服务员进入,而且相对私人空间而言,将枪放于其内,有着更大危险性。许江只是将枪放在宾馆枕头下面,这可以被他人轻易找到,这就将自己陷入了随时丧失对枪支控制的境地。
而此时,服务员发现了枪支,虽然她并没有将枪拿走,但实际上,她已经获得了对枪的客观控制权,她有多种选择,可以置之不理,可以报警,甚至可以将枪取走去干坏事。可见,这把失控的枪支已经产生了某种危险。
我们惩罚丢失枪支,正是惩罚这种危险。因为如果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结果,这就不仅仅只涉及警告、开除等行政处分了,将涉嫌刑法上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可见,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还须回归法律本意,而不能有偏向性的机械执法,否则,将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舒锐
(责任编辑:左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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