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24 12:11 | 来源: 财新网 2014年05月23日 13:55 | 查看:22414次
全案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不出意外,四川涉黑富商刘汉兄弟一审被判处死刑。5月23日上午9时,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刘汉、刘维等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另外22人有期徒刑,从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在检方指控中,刘汉、刘维的黑社会组织手中有8条命案。
新华社在9时56分发布了通稿,其中提及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依法不予认定、不予采纳或予以纠正,但通稿中未述及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据财新记者所知,刘汉的辩护律师只认为刘汉因曾帮助被通缉的弟弟刘维构成窝藏罪,至于涉黑罪及故意杀人罪等,律师均在法庭上为刘汉做了无罪辩护。
新华社的消息称,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法院判决书认定,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之后,刘汉与孙某某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步积累经济实力。其间,被告人孙华君先后网罗被告人缪军、李波、刘岗、车大勇等人,并将手下成员缪军、刘岗、车大勇等人安排到刘汉、孙某某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
与此同时,在刘汉的扶持下,以刘维为首的另一股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发展、壮大。1994年,刘汉将圣罗兰游戏机厅交给刘维经营,并出资为刘维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刘维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先后网罗了曾建军、陈力铭、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强行向游戏机厅经营者收取“保护费”,并通过枪杀周政,确立强势地位,逐步垄断了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牟取非法利益,并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房产提供给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开办音豪娱乐会所,经常纠集手下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该会所聚会、娱乐、吸毒、策划犯罪活动,形成黑恶势力,并在刘汉的资助下不断壮大。刘维通过结交收买刘忠伟、刘学军、吕斌等人充当保护伞,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同时刘维也不断为刘汉、孙某某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提供暴力支持。
刘汉、刘维兄弟以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某某为领导;被告人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人为骨干;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刘小平等人参加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为公司利益要敢于出手,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表现好的重用,不好的被开除”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咸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等。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垄断,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刘汉、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和窝藏罪。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存续近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刘汉、刘维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汉、刘维等均犯数罪,应予并罚。
法院认为汉龙集团以虚构项目、伪造合同、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刘汉作为汉龙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被认定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今年2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汉等人提起公诉。全案共36个被告人,共涉及21项罪名,由同一专案组经办,并且作为同一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但最终案件被分拆为7个案子,分别在5个法院受审。
3月31日开始,刘汉等人的涉黑案一审开庭。至4月19日休庭,庭审持续17天之久。
刘汉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宣东认为,分案起诉于法无据,而且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剥夺了被告人与共同参与作案的另案被告对质的权利,剥夺了辩护人对共同作案人发问的权利。
宣东认为,刘汉涉黑的罪名不能成立,案件中指控的部分犯罪行为是刘汉弟弟刘维等人实施的,其中的命案,和刘汉没关系。
在一审宣判前,宣东于5月12日获准探视刘汉。“刘汉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判处死刑。但他始终觉得自己冤枉,认为自己不是黑社会。”刘汉对宣东称,自己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是个搞股票和期货的人,没有精力、心思以及愿望去搞打打杀杀,“所谓黑社会,还是有经济目的的,但是我在经济上根本不愁了”。宣东转述道,刘汉认为,自己从事能源、期货和矿产等行业有很大的前途和收益,根本没必要搞“地下武装”,成立黑社会组织。
宣东也对财新记者强调,刘汉和刘维的行为应该区分审理,如果捆绑在一起,不易于查明案件的真相。
宣东和刘汉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在辩护词中称,刘汉从上世纪90年代靠做实业起家,后经营期货完成资本积累,1997年在四川绵阳成立汉龙集团,后涉猎能源、矿产、电力、石油等正当生意与资本运作,从来未经营过游戏厅,其本人常年住成都、海南、北京经营股票和期货业务;而刘维一直常驻广汉市经营建材、沙石、水泥、钢材、游戏机等生意,平时见面也很少,“除了兄弟间出于亲缘关系形成的相互帮助,二人并没有形成亲缘关系之外的利益共同体”。另外,辩护律师辩称,刘汉与汉龙集团并没有以暴力排挤竞争对手,而刘维在经营“赌博游戏机”过程中打压对手、插手采砂业的情况刘汉并不知情。
宣东律师和张青松律师在辩护词中还提到几个关键点:该案存在一个关键人物——同案犯孙晓东,刘汉昔日部下。孙晓东从国外回来主动投案,是指证刘汉的重要证人。起诉书提及,他与刘汉共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被另案处理。辩护律师认为,刘汉没有直接参与暴力犯罪,其是否指示犯罪,是否存在组织领导犯罪的故意,孙晓东是唯一知情人。因此,孙晓东证言的真实性问题是本案绕不开的焦点,但他又被另案处理,游离在本案之外,至今没有公开消息说明他是否被起诉,孙晓东为求自保抹黑刘汉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律师还在辩护词中认为,对刘汉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适用法律不当:刘汉及其汉龙集团的产业在诸多行业、地域处于强势地位,但没有证据证明汉龙集团的优势地位系依靠暴力掠夺的结果,汉龙集团也并非被指控组织的经济依托。
宣东律师对财新记者说,为刘汉辩护,他感到巨大的压力。共计860多本的案卷,他1月3日才从检察院复印出来,3月31日就开庭,每天工作至半夜都无法读完全部的案卷。“开庭的时候,我的血压高至180,这在我十四年的律师生涯中从来没有过。”他说。
刘汉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张青松称,他将于23日下午申请去看守所会见刘汉,建议刘汉上诉。
据财新记者了解,23日上午宣判时,刘汉、刘维及他们的姐姐刘小平的律师都到了咸宁,但都因患病没有进入法庭听取宣判。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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