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生救同伴溺亡获赔59万

发布时间:2012-09-30 16:32 | 来源:新京报 2012年09月30日 A12 | 查看:1105次

获“见义勇为人员”证书;法院认定垂钓园没有防护措施、学校放假未告知家长,二者应担责

  新京报讯 (记者 陈博) 11岁男童小刚(化名)和两个同伴去村头的垂钓园玩耍,为救落水的8岁同伴小刚不幸溺亡,被民政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他的父母起诉垂钓园和他就读的学校,认为二者没尽到安全防护和教学管理义务索赔89万余元。

  近日密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垂钓园经营者赔偿51.6万余元,小刚所在小学赔偿7.3万余元。

  溺亡学生家长索赔89万

  11岁的小刚在密云一所小学读4年级。

  小刚父母称,4月28日,小刚的学校临时放假。中午放学后,小刚与同学小东(8岁)、小成一起到王某开设的垂钓园玩耍时,小东不慎落入水中。小刚见状后脱掉鞋袜跳进水中救助小东。一退休教师经过事发现场,同小成一起将小东救出,小刚不幸溺水身亡。7月6日,密云县民政局为小刚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

  小刚父母称,放假前,学校召开全校师生大会,但并未通知学生家长放假之事,学校发放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明确写明,“2012年4月28日正常上课”,他们也未通过学校的“家校互动系统平台”接收到关于临时放假的短信。另外,小刚溺水的垂钓园周围无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当天垂钓园大门未锁,亦未设置门卫。

  小刚父母认为,垂钓园和学校没尽到安全防护和教育管理义务,致小刚溺亡。所以起诉对方,索赔89万余元。

  庭审时,小刚父母放弃追加受益人小东为被告。

  获救学生家长疏于监护

  庭审时,垂钓园经营者张女士称,垂钓园因生意不好早已不对外经营,且周围安有护栏。事发时,孩子们偷偷跑进垂钓园玩水,他们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阻拦。对于小刚溺亡,垂钓园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学校方称,事发当日,小刚是回家吃饭后又和同伴去玩水,导致悲剧。学校平时很注重安全教育,已尽到职责。小刚的行为既然是见义勇为,就是明知有危险还选择救人,这不能说明学校平时教育有疏漏,故不同意赔偿。

  密云法院认为,垂钓园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和隐患,是致小刚溺亡的主因,张女士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学在放假前未事先通知学生家长,亦未提醒家长对放假的学生进行监护,对小刚之死负一定责任。小东父母疏于监护,致使小东到危险的垂钓园玩耍,对小刚的死亡有一定责任。但小刚父母明确表示不追加小东父母为被告,法院准许。

  近日,密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宣判。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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