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09 00:21 | 来源:广州日报 2012-04-26 02版 | 查看:1251次
储昭根 (复旦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4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入法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限制,填补了我国现行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漏洞。但是,无论从切实能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实现我国法治“历史性的进步”,公益诉讼在内涵与外延上仍需进一步地拓展与细化,且需要有相关改革与之配套。
首先应该对诉讼主体或范围设限。民法《修正案》规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将自然人纳入公益诉讼主体。目前,由于多数“社会团体”均是官办性质,而草根或民间NGO从法律上并不能算是社会团体。
在有关机构部门、社会团体逃避或相互踢皮球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自然人又无权提起公益诉讼,那么谁来维护公共利益?同样,诉讼范围太过模糊,《修正案》虽明确了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但为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留下了模糊空间,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法院公信力将经受更多考验。例如毒胶囊、康菲溢油等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等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的公益诉讼,这是对司法执行力的重大考验与挑战。与其饱受质疑,不如主动改革——对公益诉讼庭审实行电视直播,或者尝试引进陪审团制度——法官负责程序、公民陪审团决定结果。
最后,应借机让公益诉讼成为民间力量生长的支撑点。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益诉讼可以为公众参与国家事务提供司法路径与保障,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供给的不足、改变实践中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打击不力的状况,同时缓解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
前段时间,广东省率先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中央层面也提出,加快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拓展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公益诉讼制度无疑将成为这项改革的法律保障。
因此,如果我们能进一步、果敢地开放公益诉讼主体或范围,同时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公益诉讼成为民间力量成长的支撑点,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法治共识势必进一步得到提升。
(责任编辑:曹子敏)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