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官员不公开财产 唯一选择就是离职(图)

发布时间:2012-01-07 09:37 | 来源:南方网 2012年01月06日08:57 | 查看:2513次

陈海帆指出,公职人员需要牺牲个人私隐。南都记者蒋生摄

  信息公开的程度完全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政府考虑公开官员财产,因为这些据位人(指公职人员)涉及公共利益。——陈海帆

  澳门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资料?官员在财产公开与个人隐私间的尺度如何把握?昨日,澳门政府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陈海帆接受了南都记者专访。在陈海帆看来,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居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地区文明进步的表现。而对于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如果某个官员认为个人财产是私隐,他唯一的选择就是不做这个职位了。

  个人资料保护是居民基本权利

  南都:2005年澳门就个人资料保护立法,2007年成立保护办公室,这么做是因为相关案例增多吗?

  陈海帆:我并不认为有特殊的立法背景(案例)。是考虑到澳门不断国际化,需要保护个人资料,当境外人士来投资时,把资料拿到澳门会安心。这对整个澳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是很有帮助的。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居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地区文明进步的表现。现在差不多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这个法律。

  南都:贵办隶属澳门特首,出于何种考虑?

  陈海帆:这也是个惯例,世界各地个人资料保护机构都注重独立性,让执法有公平公正的目标。行政长官直辖能加大力度,彰显独立性,也显示特区政府对保护个人资料私隐权的重视。

  南都:通过什么途径来保障个人资料的安全?

  陈海帆:以宣传为主,处罚为辅。社会的意识很重要,我们法律颁布到现在,希望通过宣传加强个人资料保护的意识。如金融机构、政府部门资料比较敏感,我们会专门安排讲解会,希望业界自行制定行为守则。我们也面对市民举办课程,专门针对学生进行教育。

  公务员房子车子存款要申报  

  南都:澳门政府正在推行官员财产申报法案,有些议员曾表示,他的财产连老婆都不知道,不适合公开,可以申报但不能公开。你如何看待?

  陈海帆:信息公开的程度完全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政府考虑公开官员财产,因为这些据位人(指公职人员)涉及公共利益。某些人认为自己不适合公开财产,他唯一的选择就是不做这个职位了。我想公开到哪种程度,廉署会把握好。

  南都:你个人也一直申报财产,申报的条目细致到何种程度?

  陈海帆:所有的公务员都要申报,而且非常详细。你有多少车子、房子、存款,超过一定额度都要报,不管境内境外都要报。有些公开的条目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如房子地址全部公开,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一点困扰。考虑到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保护这些人士的私隐。

  南都:你认为哪个级别的据位人适合公开?

  陈海帆:这是政治决定。一旦法律通过了就要执行,法案是副局级以上都要公开,我们做公仆就应这样。

  南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对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陈海帆:在公共职位有公权力,就可能涉及腐败的问题。如果一个官员在财产公开方面很清晰告诉公众自己是廉洁的,那么就保护了公众利益。

  南都:有人说:行使公权力是为了公众利益,个人财产是其私人利益。

  陈海帆:对特定的人群,在一定程度上要牺牲个人利益,(财产公开)所彰显的是你到底是不是一个廉洁的人,我们说这是阳光法案。你适合不适合在具有公众利益的位子上为公众服务,如果不具备这个基本条件,就不适合在这个位子上了。

  警方执法媒体有监督权

  南都:如何在警方查案和保护个人私隐之间取得平衡?澳门街头有天眼、流动摄像头……

  陈海帆:中央监控系统正在立法,这是法治社会非常好的表现。警方能取得打击犯罪的权力,居民个人资料又会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假如不立法,警方执法不是很方便,人家会质疑你是否侵犯隐私。

  南都:某政府部门网上泄露市民出入境资料,这种情况如在澳门出现,贵办会介入调查?

  陈海帆:如果不能确保资料安全,发生泄露或者不当查阅,要负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违法,假如违反保密义务也不排除犯罪,叫违反保密义务罪,最高判2年徒刑或240日罚金。

  南都:澳门出现过记者拍街头执勤交警,被警察以隐私为由拒绝。这是否合适?

  陈海帆:新闻界有责任,要接近消息的来源,向公众发布消息。从个人资料保护来讲,是不是合适、适度,只能由法院来判断。比如有人觉得这样登报泄露我的私隐,新闻机构是否真的违法?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我们的角度无权判断。我们不能下结论。

  南都:如果被拍摄机构或个人过于强势,粗暴拒绝记者拍摄呢,贵办持何种态度?

  陈海帆:拍摄方或被拍摄方如果觉得被侵害,可以投诉或者求助司法。澳门那个记者在街道拍摄警察指挥交通,这涉及新闻自由,我们无权判断。涉及公共利益的执法,公众有监督权,但这种权力行使比较复杂,警察执行公务时有时可能不适合公开,否则会影响执法。我们认为,在涉及公共利益、保障新闻自由的情况下,记者有权作出报道。在澳门,记者的新闻自由受出版法、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

(责任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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