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先锋]郑喜兰:践行党的宗旨 坚持执法为民

发布时间:2011-12-26 08:18 | 来源:工人日报 2011年12月05日 03版 | 查看:888次

  新华社石家庄12月4日电(记者李俊义)党的十七大代表、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郑喜兰,从事检察工作18年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践着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18年来,她亲办、督办和协办的案件达几百件,有罪判决率100%,没有一件是错案,赢得了当地群众的赞誉。

  严格公正执法,倾心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法学系毕业的郑喜兰,1993年步入检察机关大门,在基层院担任过检察员、副检察长、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又到唐山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兼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先后荣获国家、省、市等50多项荣誉及奖励。职务在变,但郑喜兰忠实履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神圣职责始终不变。

  2005年1月初,某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刘某携巨款潜逃,为了逃避抓捕,刘某办理了假身份证,做了整容手术,购买了100多张非实名的手机卡。这是一起与时间赛跑的案子,身为专案组长的郑喜兰和检察干警连夜制定周密抓捕方案,马不停蹄地辗转河南、广东、内蒙古、新疆等地对刘某追踪抓捕。通过大量的梳理排查,最终在春节的鞭炮声中,从乌鲁木齐市将刘某抓捕归案。这起贪污145万元,挪用公款670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顺利侦破,给企业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

  郑喜兰常说,“得民心,顺民意的事,人民检察官要多想、要多做。”

  2010年9月,一家媒体报道了唐山市某县一小学新建校舍存在质量问题,郑喜兰意识到新闻事件背后有可能存在着渎职问题。于是立即组织干警深入调查,立案查处了涉嫌玩忽职守的3名教育局工作人员。随后,又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加固校舍、排除安全隐患的检察建议,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筹集资金对此工程进行改造加固。

  多年来,郑喜兰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带领检察干警履职尽责,有所作为。某矿山违法使用炸药开山放炮,把周围村庄百姓的门窗震坏,她组织干警查办了渎职的有关公安干警;某县泄洪河堤坝被犯罪分子盗土出现重大隐患,她指挥干警查办了水务部门个别渎职干部;某个体工商户贩卖假酒,她调度干警查办了相关监管人员。凡是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郑喜兰都会带领检察干警挺身而出,坚决查处。

  把群众当亲人,以真情化解社会矛盾

  “把老百姓的事装在心中,把对党和人民的深厚感情体现在每一件具体工作中,这是一名共产党员的本分。”多年来,与群众打交道时,郑喜兰始终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2004年深秋的一个傍晚,郑喜兰正在单位加班,50多名上访村民情绪激动地涌进办公楼,吵嚷着要讨个说法。她把群众请进办公室,一边认真记录大家反映的问题,一边耐心讲解法律和政策。几个小时过去了,当得知大家还饿着肚子时,她让人买来两大盆热腾腾的水饺。没有碗筷,她就和村民一起用手抓着吃。村民们被她的真诚打动了。一位大爷拉着她的手说:“郑检察长,我看你是真心给咱老百姓办事的,今天我们相信你,哪也不去告了,就等你的调查结果。”之后,她带领干警加班加点调查,先后走访150多人,最终查清所有问题,将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个别村干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07年7月担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后,一位拄着双拐的老大娘闯进郑喜兰的办公室,哭诉着自己因为一起不公正的民事执行案件,致使失去房产,孤身一人租住在医院太平间隔壁的小屋里,生活陷入绝境。郑喜兰迅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最终,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犯罪立案查处了法院和土地部门的相关人员。在案件调查的同时,郑喜兰还多次去小屋探望老人,并送去米面油,为老人看病、送饭,中秋节她把老人接到家里,和家人一起吃团圆饭,还动员弟弟、妹妹接济老人600元钱。如今,老人依法要回了自己的房产,开起了养老院,过上了幸福的晚年生活。

  这些年,群众向郑喜兰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慕名找她反映问题的群众越来越多,午饭经常顾不上吃,而晚上要很晚才回家。有的群众情绪激动,有的甚至骂人,但她总是不急不火,像对待亲人一样耐心地对待他们。有人问她,“你就没有嫌烦的时候吗?”她总是说,我们是人民的检察官,群众发火,咱不能发火,群众冲动咱不能冲动,群众唠叨咱不能嫌烦,为他们排忧解难是我们的职责。

  唐山市检察院的同事们说,郑喜兰能赢得百姓的赞誉,最根本的原因是她有着对老百姓发自内心的尊重,能够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千方百计帮百姓办事。

  胸怀公平正义,以坚强党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执法办案必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这样才能确保公平公正。在法律文书上的每一次签批,都不能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郑喜兰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2004年上半年,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某银行支行行长郭某利用职权贪污的举报。侦查工作一开始就遇到了重重困难,郭某始终拒不配合。关键时刻,郑喜兰组织专案组人员集中梳理案情,研究策略,将突破口定在某证人身上。她向办案人员提出明确要求:“零口供更要重视办案质量。”随即她带领干警做了艰苦、浩繁的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郭某贪污60余万元、挪用19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尽管郭某面对法庭讯问仍然拒不供述,但检察机关出具的客观完整、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审判机关全部予以认定和支持,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9年。

  郑喜兰常说:“执法办案哪怕出现一点偏差,都可能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一生痛苦,给知情群众埋下心理阴影。所以必须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枉不纵。”

  2004年9月,公安机关以某乡财政所出纳员张某和所长赵某共同监守自盗,涉嫌贪污犯罪移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郑喜兰与办案人员对现有证据进行审查,发现赵某作案存在很多疑点,很有可能是被冤枉的。她针对办案中的疑点,带领检察干警查微析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清了出纳员张某挪用公款20余万元,并在盗窃4万多元公款后制造假现场嫁祸于财政所长的事实,最终张某被判刑10年,同时还赵某以清白,避免了冤案的发生。

  郑喜兰一直认为,检察官只是人民权利的保管员,手中的权力实际上是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检察官,应该时刻心怀公平正义,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切实感受到人民检察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责任编辑:陈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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