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远见】英国法院“严打”的法理依据

发布时间:2011-10-12 08:20 | 来源:南方周末 2011-09-29 19:07:10 | 查看:1157次

  最近一个多月来,英国的法官们忙得不可开交,在2001年8月6日-10日的骚乱过后,已经有大约3000人被捕,超过1300人被审讯,各监狱、拘留机构人满为患,逼近了自身容量的上限。而这一切只是开始,由于工作负担太重,很多案件得排到9、10月份才能腾出手来处理。

  虽然如此,英国法庭却并不打算对骚乱分子从轻发落。事实上法庭的判决通常都比一般情况下同类犯罪为严厉。譬如,一个青年趁乱拿了一瓶的矿泉水,就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而非骚乱的平时这种小罪最多只需关几天,或者进行社区服务。更惹人争议的是,有多名网民在社交网站上呼吁好友参加骚乱,都被判处了数年监禁。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一致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这一法系的鲜明特点是审判案件并不依据包罗万象、巨细无遗的法典条文去对号入座,而是根据类似先例的判决及从先例中提炼出来的原则作为判决依据,这就是“遵循先例”。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中,看上去往往有许多类似先例可以遵循,却又各有不同。在事实明晰的情况下,双方律师争论的焦点和法官的判决往往围绕着本案究竟应该适用于哪一类先例及其原则来进行,因此法庭辩论的过程和法官判决书中的陈述往往精彩纷呈,成为法律史上的佳话。

  当然,情况并非总是那么理想。过多的先例也会让法官们头昏脑胀,彼此的判决也不一致。尤其是底层的治安法官(magistrate)往往由太平绅士担任,不一定受过正规法律训练。为了简化审判的过程和促进法庭判决的一致性,英国在2003年成立了“审判指导方针理事会”(Sentencing Guidelines Council)后又改名为“审判理事会”。对常见的案例提供简明方便的“指导方针”,但是这些“方针”虽然有学理上的权威,却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即使是底层的治安法官也有权不遵循它。

  在这次的骚乱中,一个足以放弃先前指导方针的重要理由就是偷抢行为因为发生在“大众骚乱”中,构成了骚乱的一部分,并对整个骚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能被视为孤立事件。曼彻斯特国王法院的法官安德鲁·吉尔伯特说:骚乱中的犯罪“完全在通常犯罪的语境之外……判决主要的目的是,法庭必须显示出,这类犯罪行为的集中爆发必将面临比孤立的犯罪更长的刑期。”吉尔伯特的判决书在法院内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甚至被称为“曼彻斯特指导方针”,影响颇广,当然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点评者说】英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在于其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经验主义,但是老经验必然会碰到新问题。从伦敦骚乱后的法庭判决可知,新问题可产生新判例,而成为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契机。在这里,“保守”和“演进”两种价值之间有一种张力,这种张力是良性的,可以使法治架构时刻处在一种动态均衡之中,而不至于失控。

(责任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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