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12 08:31 | 来源:博爱网 2011-9-4 | 查看:921次
“没有问责,公益慈善组织不会有信息公开的压力,”一位学者这样评价8月31日结束征求意见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此前,民政部提出,未来五年,在慈善全行业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
一连串政策出台的背后,是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空前告急、接受善款数量大幅缩水。尽快实现慈善信息公开透明,让公众清楚知道自己捐的每一分钱去哪里了,整个中国公益慈善领域必须亡羊补牢。
《指引》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首个有关信息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公益慈善机构公布捐助信息的时限、内容,日常性捐助应在7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息,重大事件应在收到捐赠后24小时内披露信息。
对此,很多专家学者表示担忧。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每年数以百亿计的捐赠,而即使是碎片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指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个倡导性文件,缺乏问责机制依旧是中国公益慈善组织走向公开透明的最大障碍。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指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高,有可能超越了中国慈善事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估计当前大多数慈善机构做不到,结果很可能形同虚设。对于一些接受捐赠数量很大的公益慈善组织,从接受捐赠、寻找受捐方、运输、交接到使用等时间较长,按照《指引》中提出的披露时限,可能有难度。
民间发起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平台“基金会中心网”总裁程刚则对《指引》覆盖面大表示担忧,他认为“在操作和监督上难以落实”。
对于这些意见,起草《指引》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由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我国慈善立法进展缓慢,公众对于慈善信息透明的要求渐趋高涨,慈善立法短期内难有实质突破,只有先立出一个规矩,尽管不完美,并且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总比没有强,至少给今后的公益慈善活动指明了实现信息公开的路径。
事实上,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但是因为条文粗疏、覆盖面窄而成为“花瓶规定”。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只能约束基金会,现实中也鲜有基金会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而受到处罚。在2004年6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只是提出“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等”,条文的意思表达大而化之,进而导致了约束力的孱弱。《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虽然规定了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但是2010年成立的基金会中心网收录的1900多家基金会中没有网站的占了2/3,而那些有网站的基金会中也有170家页面已经不再更新。
有学者总结了公益慈善组织不愿意披露相关信息的四个原因:第一,没有信息披露的压力:既然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强制规定,不披露不会受到处罚,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第二,没有信息披露的动力:披露了信息不会得到好处,披露信息与否,与获得捐款数额、获得政府支持无关。第三,没有信息披露的能力: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需要有相关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很多中小型公益慈善组织难以做到,因此只披露最基本的信息,甚至不披露。第四,没有信息披露的财力:无论是采用什么形式,发布信息都需要成本,对那些经费紧张的草根公益慈善组织而言,做这些无能为力。
就在《指引》即将结束征求意见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表示,目前对公益慈善组织的重点、专门监管正在探索中。今后,44万多个社会组织中的公益慈善组织的登记、年检工作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将对这些组织开展募捐、救助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重点、专门监管,借此来改善目前广为公众诟病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
但是,这些改革都需要《基金会管理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改来提供法律依据,时间必定旷日持久。难道致力于在慈善信息披露方面作出历史性建树的《指引》,依旧摆脱不了沦为一纸空文的命运?难道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还继续是公众心目中的“镜花水月”?
将于不久后施行的《指引》,或许可以为身处争议漩涡中的慈善立法投石问路,但要推动中国慈善事业走向公开、透明,还需要更多强制性的力量。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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