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个税法全面实施 欣喜之余工薪族仍存隐忧

发布时间:2011-09-05 08:23 |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9月04日 09:48 | 查看:1598次

6000万人免税只是百姓减负的开始

  9月1日起,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一族不再缴纳个税,这使得个税纳税人由约8400万减至约2400万。这无疑对于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来说减轻了一些经济压力,也暴露出广大工薪阶层收入水平较低的事实:仅2400万人收入超3500元。

  财政部此前预测税收将减少1600亿元。那么这1600亿元真正能藏富于民吗?近一段时间由“月饼税”、房产证“加名税”引发的争议则表明:在6000万人免税背后尚存一些影响民生的“税负”亟待引起关注。

  月饼税、房产证“加名税”引争议

  媒体近日报道,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单位给员工发放月饼,需将月饼按市场价加入到员工工资内,然后按工资标准个税进行扣除。即将要征收所谓的“月饼税”。

  报道一出,随即引发网友热议。“月饼税”话题一度位列新浪微博热门话题榜的榜首。不少人表示难以接受,也有人表示这一举措可避免部分高福利企业变相偷税漏税。

  一些网友对重复计税提出质疑。网友“小甜甜”认为,公司给员工发放月饼等福利,已包含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再把它算入工资扣税,不免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也有网友认为与公款吃喝相比,普通纳税人连发月饼都要缴税,有点“过分”。

  私企员工陈光华表示:“月饼既然是中秋福利,为什么还缴税呢,没听说过。”

  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工薪人士表示,一年中节日不少,以后是否还要征收“汤圆税”和“粽子税”?这样算下来,普通工薪阶层一年负担的福利税并非小数目。

  不少地税部门则表示,公司给员工的这些福利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相应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独有偶,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根据最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即所谓的婚前房产证“加名税”。此后,媒体相继报道成都、苏州、青岛等地也开始征收相应契税。一时间对“加名税”的质疑遍布网络。

  后虽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对此作出统一规范,但其中暴露出的税收制度之间的衔接及与民意相悖等问题依旧值得深思。

  商品流转税是否应取消?

  与合乎法规相比,不少人更倾向于尊重情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表示,尽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月饼税”属个人所得税,“加名税”属契税,都是合法征收的。但并非都符合人之常情。

  地产名人任志强则在微博中针对“月饼税”写道:“如果是恶法,合法也应改掉。如果是不合法就更是恶税了。为啥不说三千五以下的免收呢?”

  事实上,无论是月饼税还是房产证“加名税”,这背后实质反映的是民众对“税负”的态度以及对税收征收和标准的关注。适当减轻税负才是不少业内人士和网友的内心期盼。

  网民“汤燕雯”认为,关税及商品税的税率过高和重复征税现象,直接导致国内物价虚高,必须减少税负。以买一盒月饼为例,生产销售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购买者要缴纳消费税,这些税负成本最终都转嫁到消费价格上。民众在为月饼高昂消费税“埋单”后仍需缴纳个税,有双重征税之嫌。

  社会学者郭簃建议,国家应规定价值较低的实物福利免征税,可借鉴国外类似做法。

  施正文则建议可考虑降低或者取消商品流转税。他指出,对月饼既征个人所得税,也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这种叠加征税做法合乎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国复合税制的制度现状。尽管如此,这种复合税制在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短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其实有限。如果取消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老百姓面临直接缴税,会避免隐性税收也避免了重复缴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商品流转税偏高,有的高达30%。若取消这部分税收,物价会降低,企业也减少了税负,员工税前收入也会提高。

  争议凸显纳税人权利意识提升

  与此同时,税收体制的透明和监管成网友关注焦点。

  不少网友表示,现在不少税都是直接打在商品价格中,实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已负担了税收。但目前税收体制还不是很透明,哪些该收,哪些不该收,收多少合适。公众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有义务向公众说清。

  对于“税负”的关注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大家对月饼税提出质疑,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明显上升,是值得肯定的。

  而这些都对于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缴部门提出了更人性化的要求。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款征收、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税收法治的宣传,才可能让百姓对合法征税更加理解。

  公益律师沃兴伟表示,税收政策制定部门遇到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发声”,加大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力度,而不应选择“沉默”应对。

  相关背景 “月饼税”

  “月饼税”是民间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按照此项规定中秋节单位给员工发的月饼等实物属于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房产证“加名税”

  实质是契税。起因缘于今年8月13日出台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此前,房产等不动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引发网友热议,出现房产证加名热。南京、成都、武汉、青岛、苏州等地相继提出对“加名”征税,加剧各界争议升温。9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自8月31日起执行。

  个税起征点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说法应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起征点不征税。征税对象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数额。它是按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举例来说:假设数字为2000元,当月工资是2001元,若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缴税;若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不用缴税,超出2000元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记者 王瑜)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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