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中秋节变了味儿

发布时间:2011-08-30 08:01 | 来源:南方周末 2011-08-29 14:53:17 | 查看:1217次

  中秋将至,各大超市的月饼大优惠又如期上演,不少单位也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然而,这些福利却不属于免税范畴。近日,月饼税的提出让今年的中秋节变了味儿。

  《北京晨报》报道,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8月31日起,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将被免除“月饼税”。 反之,则需要依法缴纳“月饼税”。

  有关税务专家表示,所谓的“月饼税”其实早已开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人民网早前报道,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在解读个人所得税法新变化时表示,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而言,中秋月饼无需缴税。

  然而,我国的商品价格均是含税价格,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和销售单位能够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营业税,若单位分发的月饼与工资总额扣除社保等费用后超出3500元,消费者就必须再一次为该商品缴纳税费,简言之就是重复征税。

  不仅如此,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个税征收出现了较大偏差,个税流失比较严重,例如资本利得税长期处于“暂不征收”状态,而灰色收入由于技术困难长期无法从税收上建立管理机制。

  不过,相对部分消费者的“仇税”心理,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征收月饼税是有必要的。《广州日报》报道称,从规范税法的角度上看,企业派发月饼要缴纳个税,否则就会成为逃税的一个通道。对于部分垄断国企数不清的各种“福利”,需要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规范。

  新华网就此事评论道,对月饼之所以征税,是因为当前个税起征点较低,而税务局恰恰将月饼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税。争议“月饼税”,实质上也是对个税起征点较低的质疑,是对分类个税制度的质疑。

  在我国,只要有经济行为发生,就会被征收各种税,重复征税问题也普遍存在,民众税负指数位居世界前列。而与此相对比的却是,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与三公消费,居民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降等诸多问题。个税制度改革只是一小步。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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