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13 15:58 |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1年8月23日 第007版 | 查看:702次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只是,法律并非天生,而是不断针对社会发展和违法犯罪新特点,经由立法机关在集纳民智后,形成的契合当时社会和法治共识的制度产物。
因为任何制度都难免有滞后性,都带有“阶段性”印迹。法律制度当然也难以例外,哪怕是作为基准的上位法,乃至一国之根本大法,都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不断修订完善,以契合时代最新需求。那么,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自然更是如此了。
现行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曾大修过一次,现在它又迎来第二次大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参与草案修改论证的专家透露,草案将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及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等条文。
据悉,此次修订的将超过刑诉法条文的1/4。这也是情理之中的,毕竟两次大修之间的这15年,是经济社会深刻转型的巨变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在法律上都应有所体现。
而从此次被高度关注的修订亮点看,刑诉法正以更加开放与文明的姿态同世界接轨。长期以来被诟病的某些“制度性痼疾”,比如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刑讯逼供等等,近年陆续得到司法界的重视,从立法到司法操作实务层面,都予以了积极回应。
比如,1996年刑诉法大修之际,届时中国业已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可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在那次修订中直接体现。以致近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透出的“疑罪从有”,审讯逼供等“魔鬼细节”,频频闪现。鉴于此,“两院三部”颁布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双规”,以推动司法界在废除刑讯逼供、坚持“无罪推定”、保证嫌犯“沉默权”等方面,尽快达成共识,修复某些个案造成的司法威信受损。
而这次,又进一步以“禁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等条文,来强化这一共识。“禁自证其罪”就是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这是保证程序正义的起点,也应是刑诉法这部程序法的底线。
而“近亲可拒作证”承续着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是对法律理性和家庭伦理、社会伦常、人文色彩的兼顾。如果家庭亲情这一基本伦理细胞都不能保全,那么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的长治久安不免成镜花水月。“确保辩护权落实”则是对以往控辩失衡状况的一个纠偏。
而“可用监听手段”这一条,自然也符合国际惯例,只是在监控窃听时,必须把握好“度”。可参照外国经验,对监控范围、期限、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监控资料的使用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立法,不能让被监控者的法律救济处于模糊空白的尴尬境地。
另外,也有法律学者担心近些年社会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关注大过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关切,有点儿矫枉过正。比如很多影响性诉讼中,被害人最终并未得到应有的救济和补偿。国家补偿与刑诉法如何衔接,让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同等关注,也是刑诉法修订必须承载的一个命题。只有上述细节,都在修订以及司法实践中完全落实,刑诉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所承载的法治正义,才能不留死角普照大地!(李晓亮 本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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